三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内容摘要: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 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2—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 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 — 3— 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 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