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心脏公司章程的修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成员有 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 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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