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米,面宽不应小于 20 米。 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条 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60 度。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 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 第四十三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7 米。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 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 米。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 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 50 米以外。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第四十四条 建 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 A( m2) 机动车(辆 /每户) 别墅 ≥ A≥180 130< A< 180 90< A≤130 A≤90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餐饮、 娱乐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影剧院 3 展览馆 医院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 30%计入绿地率;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 50%计入绿地率;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一带等。 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 八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 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第四十九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 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 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 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 GB50201— 9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 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五十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类 别 道 路 设计车速 ( km/h) 路网密度 (km/ km2) 道路中机动车道 条数(条) 道路宽度 ( m) 每车道宽度 ( m) 城市道路 快速路 60~ 80 ~ 4~ 6 35~ 40 主干路 40~ 60 ~ 4~ 6 36~ 50 ~ 次干路 40 ~ 4 25~ 36 支 路 30 ~ 2 15~ 20 ~ 住宅小区道路 20 2 8~ 10 组团道路 15 1~ 2 6~ 8 区内道路 宅间小路 ~ 4 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第五十五条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 200 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 米。 在步行区外 100 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第五十七条 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并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 相交道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 B — 主干路 A、 B B、 C B、 C 次干路 C、 D C、 D 支 路 D、 E 注: A 为立体交叉口; B 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 C 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五十九条 快速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原则上应采用立交方式;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应限制交叉口数量。 第六十条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原则上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 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 50~ 80米控制,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可按 30~ 60 米控制;当出口道车道数达 3 条时,可不设展宽。 第六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若采用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 18 米~ 20 米,中心岛直径宜取 30 米~ 50 米。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其形式在满足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 第六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覆盖率,若以 300 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50%;若以 500 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 90%。 第六十四条 快速路和主干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市区的港湾式停靠 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 米。 第六十五条 城市停车场是指外来机动车和市内机动车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适当地点。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25~ 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30~ 35 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 m2。 地下停车 库建设应按其停车库规模满足以下规定: 地下停车库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出入口按人防战术技术规范设置;未兼顾人防功能的普通地下停车场少于 50 辆的停车库可设一个出入口; 50~ 500 辆的停车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500 辆的停车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临规划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7 米,且不得利用规划城市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第六十六条 加油站、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防雷安全 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市区的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 公里,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加油站出口与中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 50 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 100 米以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第六十七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加油站在城市内的布 局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 第六十八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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