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股份制公司合作协议[1]内容摘要: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 3名组成(不得少于 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 监事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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