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使用人员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 供接受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 如手机换号应及时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或市数字办) 提出 更换。 第 十 七 条 为保证各类电子文件的及时收发,工作人员 应在每天的 8: 309: 10: 3011: 15: 0016: 00、17: 0018: 00 这四个时段登陆到 OA 系统,接收各类文件。 使用人员 如因出差或出差时间较长, 应 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代办。 第 五 章 电子印章的使 用 与 管理 第 十 八 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 使 用的签名印章,对电子公文进行电子签名,在打印公文前, 应 验证公文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验证并按规定打印的纸 质 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 十九 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 25号 )执行。 6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需要、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 送市政府办理 审 批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 数字办 具体办理。 第二十 一 条 销毁电子印章时,市政府办公室 、市 保密局 、市 数字办 和 印 章所属单位相关人员 应 同时在场。 第二十 二 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 应 由负责保密工作的 机构 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电子印章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二十 三 条 电子印章 因 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或因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的, 应 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并按 本办法 第二十条、二十一 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 手续。 第二十 四 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发 [1999]25 号文件 的 规定,制定本 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密钥的使用与管理 第 二十 五 条 密钥是指登陆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密 码 ,密钥的管理包括密钥的购买、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 第 二十 六 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OA 系统密钥 的 管理, 并委托市数字办负责技术支持和服务。 7 第 二十 七 条 申领密钥的单位 或 个人 应 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领密钥的理由和拟使用的 人员 资料。 第 二十 八 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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