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标准化与认证培训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我国的标准化组织 13 我国从 1957 年成为 IEC 的成员。 根据原国家标准与计 量局的文件,从 1976年开始组织对应于 CISPR 各分委员会的工作组,当时称为对口工作组 A、 B. C、D、 E、 F。 我国于 1976 年正式参加 CISPR,以中国国家委员会名义 (台湾不能参加 IEC 与 CISPR 的活动 )。 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总局所属 IEC 办公室。 1976 年以来,我国多次派代表团出席 CISPR 会议。 从 1984 年 CISPR 成立 50 周年的巴黎会议开始,我国代表团每年均出席 CISPR 的全会、分委员会会议以及部分工作组会议。 为了对应 CISPR 的工作,于 1986 年 8 月 10 日至 13 日成立了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 China Technical Committee of Standardization on Radio Interference— CTCSRI)。 挂靠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下列 8 个分会,其成立 (第一次会议 )日期如下: A 分会: 1987 年 2 月 23 日~ 25 日 B 分会: 1988 年 10 月 18 日~ 20 日 C 分会: 1987 年 9 月 8 日~ 11 日 D 分会: 1988 年 12 月 10 日~ 11 日 E分会: 1987 年 4 月 25 日~ 27 日 F 分会: 1988 年 6 月 28 日~ 30 日 G 分会: 1993 年 1 月 9 日~ 11 日 S 分会: 1989 年 10 月 9 日~ 10 日 以上 A 分会~ G 分会分别对应于当时的 CISPR 相应分会,其名称与任务完全相同。 而 S 分会是针对我国情况,为处理各个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问题而成立的。 其名称为:无线系统与非无线系统间的电磁兼容性 (EMC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Radio System and Nonradio System)。 为了进一步规划和全面推进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与IEC/TC77 的联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标准化司于 1997 年 4 月 8 日发文“标函 [1997]046 号”成立“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联合工作组”,成员 25 人。 此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xx 年 2 月 4 日发文“质技监局标函 [20xx]40 号“批准成立“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对应 TC77 的工作。 委员 32 人 ,顾问2 人,联络员 1 人。 挂靠武汉高压研究所。 该文同时撤消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联合工作组。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于 20xx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在武汉举行。 此外,为了协调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于 20xx 年 2 月 13 日发文“质技监标函 [20xx]015 号”文,成立“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并对应国际电工委员会电磁兼容顾问委员会 (IEC” ACEC)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 该协调小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2 人 (由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 14 任分别担任 ),组员 4 人 (包括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两位秘书长 )。 首次会议于20xx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xx 年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了改革。 20xx 年 4 月 10日,国务院宣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 )。 并已于 20xx 年 4 月 16 日正式挂牌。 此外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委),这两个委员会已先后于 20xx 年 8 月 29 日及 20xx 年 10 月 11日分别挂牌成立。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 其在全国 200 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编号分别为SAC/TC79 及 SAC/TC246。 下设的各分委会按 SC 排序。 为了与 CISPR 的各分委员会相对应,于 20xx 年对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各分委员会进行了换届调整。 即:将 C 分 会合并至 B 分会;合并 E分会与 G 分会,成立 I 分会;将 S 分会更名为 H 分会。 调整后也包含了 6 个分委会:A、 B、 D、 F、 H、 I,与 CISPR 的 6 个分委员会一一对应。 我国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如图 3 所示。 图 3 我国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 四、中国电磁兼容标准 我国的第一个民用电磁兼容标准是在 1966 年发布的机械工业部标:有关船用电工产品的无线电干扰。 此后因国内的形势而停顿了。 我国的第一个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是 1983 年发布的 GB39071983《工业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此后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有关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5 20xx 年 6 月底,发布的有关电磁兼容国家标准已有 104 个。 详见附件一。 1. 标准的分类 和国际上类似,我国的电磁兼容标准可以分为四类。 参考附件一可见: 基础标准 :如 GB/T 4365 术语; GB/T 主要规定测量设备; GB/T 关于环境等等。 通用标准:主要是 GB/T 至 GB/T 四个标准。 产品类标准 :如 GB 434 GB 9254 等。 系统间电磁兼容性标准 (Standards of Intersystem Compatibility)。 除以上分类以外,我国 的国标还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标准,它们主要规定了经过协调的不同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我国现行的电磁兼容国家标准中属于系统间的有十几个。 例如: GB 6364,以及 GB 13613 至 GB 13618 等。 在这些标准中,大都根据多年的研究结果规定了不同系统之间防护距离。 如机场中的通信导航设备为防护广播电台、短波通信发射台、高压电力系统、电气化铁道等强电系统所需的保护距离。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标准来制定我国国家标准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电磁兼容标准绝大多数引自国际标准。 其来源包括: 引自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 (CISPR)出版物。 例如: GB/T 6113,GB14023, GB 15707 等等。 在附件一中,此类标准名称后的括号内标明其相应的 CISPR 出版物号。 引自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标准。 例如: GB/T 4365, GB/T 17626 系列。 引自国际电信联盟 (ITU)有关文件,例如 GB/T 19484。 部分引自美国军用标准 (MILSTD ),例如: GB 15540。 引自国外先进标准。 例如: GB 6833 系列。 根据我国自己的科研成果制定的标准。 大 量的系统间电磁兼容性标准均属于此类,例如: GB 6364, GB 13613 等。 也包括 CISPR 正在讨论类似问题期间,根据我国国情自行制定的国家标准。 例如: 1995 年发布的 GB/T 15708, GB/T 15709 等。 由于我国电磁兼容国家标准大多数引自国际标准,因而做到了标准与国际接轨。 这对我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奠定了电磁兼容方面的基础;并且也为提高我国国内的电磁兼容性水平、改善电磁环境创造了条件。 因而积极宣传贯彻、强制执行电磁兼容国家标准,逐步开展产品认证,是势在必行的。 16 五、欧盟电磁兼容指令 欧盟( European Union ―― EU )过去称为欧共体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EC)。 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以及 1995 年 1 月1 日加入的奥地利、芬兰、瑞典等 15 个国家。 下面提到的 CE标记也适用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国家,包括:列支敦士登、挪威、冰岛。 共 18 个国家,涉及 3 亿 6 千多万人口。 图 4 欧盟的 CE 标记 由于欧盟是上述 15 个国家的区域性经济联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对工业产品的不同安全规范,决定以 CE标记 (CE Marking)作为确认产品是否达到协调后的基本安全要求 (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ESR)。 如果产品符合有关指令的要求,即表示该产品可在上述 18 个国家的范围内流通。 CE 标记的图形见图 4。 该标记允许放大或缩小,但其高度不得小于 5mm。 关于 CE标记的来源一说,源于欧共体多数成员国对 European Community的缩写。 例如:法文: Communaute Europeenne,意大 利文: 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 Com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 Comunidade Europea 等等。 有别于源于英语的欧共体缩写 EC。 另一说源于“ Conformity European” Marking。 欧盟须贴 (印 )CE 标记的产品已近二十项,各有其相应的指令及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从发布到过渡期结束长达 6 年零 7 个月,这说明电磁兼容涉及的技术与涉及的领域都是十分复杂的。 欧盟发布的法令条文,依其法律效力共分为五大类。 分别为:法 规(RegulationREG) , 指 令 (DirectiveDIR) ,决议 (DecisionDEC 或ResolutionRES),建议 (RemendationREC 或 CommissionCOM)与意见 (OpinionOPI)。 这些条文有时统称为法令或法规。 可见电磁兼容指令,其法律效力属于第二级。 欧盟将各项法令与信息均公布在官方公报 (Official .)上。 公报的内容可分为三大类: L(Legislation)系列主要是刊载具有约束力的法令条文,包括法规、指令及决 议; C(Information and Notices)系列则是立法的过程文件,包 依据理事会指令 93/68/EEC,将电磁兼容指令中的“ EC Mark”改为“ CE Marking”。 依据“ Webster′ 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中词条 [marking]: act, process or an instance of marking or giving a mark. : a mark made。 b: arrangement, pattern or disposition of marks. 而汉语“标记”亦有动词的含义,且在词义上可涵盖“标志”。 故在《欧共体指令 89/336EEC》 1997 年 6 月的翻译本中将“ CE Marking”正式译为“ CE 标记” —— 陈俐、张林昌注。 17 括提案的建议与意见等; S(Supplement)系列仅涉及少数补充的部分。 立法的过程一般是由意见汇集成建议案,以多数议决在成共识后,再经决议完成立法。 立法的发布包括指令与法规两部分。 指令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法律的依据。 但若要成为欧盟共同遵守的法令,则仍需经由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Harmonize)过程。 而法规则类似于法律,不仅可约束欧盟各成员国,甚至可以构成屏障或壁垒,强制要求欧盟以外的国家也去遵守。 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1是刊载于 1989 年 5 月 3 日欧共体官方公报 139, 上。 其标题为《各成员国就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达成的共识》(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ic patibility)。 此后,该指令又被两次修订:即刊载于 1992年 4 月 28 日欧共体官方公报 , 的理事会指令 92/31/EEC 以及刊载于 1993 年 8 月 30 日欧共体官方公报 , 的理事会指令93/68/EEC。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的目的主要如下:为了保证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商品、人员、劳务以及资金自由流通;不致由于某些成员国对设备的骚扰电平及抗扰度电平做了特别的规定而导致在成员国之间存在互不相同的保护电平而造成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为了保护无线电通信器件、设备与系统、电信网络以及电网系统免受电磁骚扰。 具体说:该指令的保护对象为: ; ; ; ; 科学装置; ; ; ; ; ; ;。 该指令的基本要求包括两方面:电磁骚扰与抗扰度。 在电磁骚扰方面,要求设备产生的骚扰不能超过某一电平。 在此电平下,包含无线电、电信设备及其他的一般性设备,都能按其本身的功能正常运行而不受干扰。 在抗扰度方面,要求器。电磁兼容标准化与认证培训资料(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