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经本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并有会议原始记录。 (二) 申报单位 工会 组织 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 总支(党支部) 、 行政 同意后 填写呈报审批表,附会议记录一起 上报 集团公司评委会办公室。 (三)评委会办公室对 各 单位上报 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 在集团公司范围内 公示,接受 员工 监督,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评委会审核。 (四)评委会审核后确定的 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名单,报 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董事会 审定。 第十 一 条 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 集团公司 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等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的,由 拟推荐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 、 行政联合 向 评委会 申报。 第十 二 条 由 集团公司 授予荣誉称号 的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须填写 集团公司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 呈报审批 表一式 5 份,分别由 集团公司工会办、政治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以及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 三 条 集团公司 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证书 、 奖章、登记表,由 评委会 统一制作。 第三章 奖 励 7 第十 四 条 对 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 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 五 条 集团公司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 六 条 集团公司对在职在岗的劳动模范发放劳模荣誉津贴。 (一) 获得集团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次月起连续两年享受 200 元 /月的劳模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每月随工资发放。 两年期间如离职、内退和退休,自次月起取消津贴。 (二) 集团公司获上级工会系统表彰的劳动模范自本办法执行的次月起同样享受劳模荣誉津贴,获市级称号的为 300 元 /月,省级称号的为 400 元 /月,全国级称号的为 1000 元 /月,均由所在单位每月随工资发放。 如离职、内退,自次 月起取消津贴。 退休后,津贴将按鲁会 [1997]8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先进个人有多种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称号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集团公司 优先安排劳动模范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 七 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口获集团公司以上级别荣誉称号的,除享受授奖部门的奖励外,集团公司根据不同等级发放一定数额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 八 条 集团公司 应当总结、推广、宣传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的先进事迹和祟高精神,提高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 的社会地位,关心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 )者 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吸收他们参加对外交往和科技交流,选拔任用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 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8 第十 九 条 因改制等特殊原因下岗或者自然失业的 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 , 集团公司 采取措施优先安置其上岗就业。 第 二 十条 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同等条件下 优先接受培养教育和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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