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企业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 ,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 ,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 ,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 ,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 ,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 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 ,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一 )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 ,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 )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弄虚作假。 (四 )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不得偷工减料、粗 制滥造。 (五 )不得野蛮施工 ,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 )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 ,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 ,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5 页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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