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资总额审批制度。 每月 5 日前,各单位根据经财务资产处审核的盈亏完成情况向人力资源处申请上月工资使用指标,人力资源处初审汇总后,报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在批准数额内,由各单位控制使用。 结算提取的工资总额有 余额时,余额部分可在以后月份使用,以丰补欠。 第十五条 每月 10 日前,各单位带需审核的月度实际发放工资分配单(纸质及电子版)、各类人员奖金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报表和工资发放分类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到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财务资产处根据人力资源处审核的工资总额拨付资金。 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审批的工资指标之内,超审批工资指标发放的,对各单位给予等额罚款,并在次月的应提工资总额指标中扣回。 工资分配单、劳动工资报表和各类人员工资构成表必须据实按时上报,凡不按要求上报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资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向采掘(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生产矿井原煤三类人员工资收入比例关系必须达到 1:2: 3 以上。 第十七条 科级人员收入实行封顶管理,封顶标准为: (一)生产矿副总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同类处室副处级年薪标准;采掘区队正职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矿(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 倍,井下辅助区队正职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矿(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 2 倍,地面车间、机关科室正职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矿(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 倍。 (二)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副总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 3 倍,生产车间正职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 倍,辅助车间、机关科室正职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2 倍。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各类人员封顶线标准,每月据实填报各类人员工资收入报表,超封顶线发放工资的视为工资总额超发。 以上收入是指按照上级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全部收入。 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行归口管理。 凡属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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