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大学学院学生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由带队老师全权负责。 外出活动必须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带队老师必须负责外出学生的安全。 四、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如不服从带队老师的统一组织和管理,若出现意外,由自己负责。 五、外出活动的审批程序: 1.班级或团支部提出申请; 2.班主任和带队老师签注意见; 3.教学系(部)作出意见,教学系(部)意见必须由系主任签名或加盖教学系(部)公章; 4.学生处审核; 5.分管院领导审批。 ( 5) 学生 安全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千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 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贵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系(部)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保卫处侧重进行校 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系 (部 )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 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 (部 )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 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保护学全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及生活区实行门卫制度,进入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 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 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学院及后勤公司保卫人员应责令其离开学院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 对进入学生 公 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 对无理纠缠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 ,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学生不在学院审核认可的食堂进餐,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并教务处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设施、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发现安全隐患后, 应及时向学生处、保卫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发现、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 .不参与井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学生处同意,按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在场。 组织者须认真 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 (宿舍 )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生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 (宿舍 )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从公寓(宿合 )楼上往下乱扔东西 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处报告。 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 .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学院有关部门和 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学生统一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 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有关部门或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 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学院学生处、保卫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不及时排除隐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假期、离校手续办理后或超过办理之日仍不办理者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面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 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 限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一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 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在校园张贴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创建文明、整洁的校园 环境,规范在校园内张贴宣传品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宣传品指宣传板报、广告牌、海报、横幅告示、纸张等。 第二条 学生在校园内张贴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且所张贴的宣传品内容健康、文体规范、字迹工整、简洁美观。 第三条 学生在校园张贴宣传品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青年工作部统一领导,属勤工助学、商品信息类的宣传品归院团委办公室安排张贴,其它类别宣传品由院学生会安排张贴;获批准的宣传品应在指定区域内张贴或摆放,未经审批的宣传品不得张 贴或摆放,否则予以没收。 第四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张贴宣传品必须署名,以示负责。 第五条 严禁在宣传橱窗和公告栏以外张贴宣传品。 第六条 经批准张贴或摆放的宣传品,须学生会盖章和“保留 XX天” 及日期。 第七条 经批准悬挂的横幅,按“谁挂谁拆”的原则,须在使用期结束后第二天内及时拆除。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宣传品将予以取消或没收,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校纪管理规定处理。 有违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 7)学生证和校卡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卡是学生就读我院的 标志。 学生证和校卡由教务处统一定制,各系 (部 )负责组织学生证的填发及校卡的组织拍照工作。 学生出人校区及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均应佩戴校卡。 二、学生证和校卡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三、学生应爱护学生证及校卡,不应损坏和遗失。 确因不慎造成损坏或遗失者,应及时到教务处申请补办。 学生遗失的学生证或校卡被他人利用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补办学生证或校卡,应缴纳工本费。 补办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补办的学生证,其交通票价优惠印章,仅在每年元月或六月由教务处集中签印,其他时间不 予办理。 凡丢失学生证者,每学期集中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 五、学生证乘火车区间不得擅自涂改。 如因家庭地址变动,需更改乘车区间者,应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后,由教务处更改。 凡骗取学生证购买优惠票和擅自涂改乘车区间者,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 校卡经教务处打孔后,学生可留作纪念。 ( 8) 学生请假和学习考勤管理规定 一、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含实验、实习、实训、劳 动课、政治学习等)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并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原则上不准予学生事假,病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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