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 专用处方 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号专用处方退回 药剂科 ,由 药剂科 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五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 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六 、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年装订。 七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八、 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应当在 药品有限期满后不小于 2 年。 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临床科室储存管理制度 一、 各临床科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临床科室 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 各临床科室 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 各临床科室 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 各临床科室 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 各临床科室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使用登记。 七、 各临床科室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 各临床科室 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 各临床科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 小组,每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药库、药房、 住院部各科 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 是否 相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 是否 规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情况。 三、药库、药房、 住院部各科及手术室 要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 进行 自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 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负责 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 鉴卡管理规定》 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 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 1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 ,要建立病历。 二、办理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 知情同意书 》 (原件 )。 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 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 并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并收齐各项材料后,方可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四 、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收费处)保存。 五、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六、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到药房取药。 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 24 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收费处)。 17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 办 、药剂科、护理部、保卫 部门 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二、根据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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