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重庆研究院质量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审、验证和确认制度;输入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评审、验证人员对其评审和验证质量负责。 第二十 二 条 产品 开发 项目 实行项目 负责人 质量 责任 制,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对产品开发 过程 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新产品必须通过法定技术机构定型检验,定型检验结果应能符合 相应国家、行业标准和其它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 四 条 新产品鉴定或验收时,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实行资质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有效资质证书。 第二十 五 条 新产品投产前, 实体 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消化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文件及有关操作规程。 质量管理 办法 CQCCRI/ZL01A 发布时间: 20xx 年 月 日 页码: 7/14 第 二十 六 条 定型产品涉及 设计更改 的 必须履行审批制度,更改 后的产品 必须 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 要求。 第二十 七 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评审、验证、确认、更改等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 二十 八 条 生产管理 部是生产过程控 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相关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过程实施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质量控制情况,包括 采购 、工艺纪律、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和设备 管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过程。 第 二十 九 条 建立 产品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产品实行 “质量否决制”。 第 三十 条 实行资质管理的产品应先取证后生产(不含试制品),不得在取证前批量生产,特殊情况由主管销售、生产、质量的院领导审批。 但不得无证发货。 第 三十 一 条 严格执行供方定期考核与评价制度,淘汰不合格供方。 外协、外购产品应能保证 满足技术质量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实施产品资质强制管理(安标、生产许可证、计量许可证、 3C、能效 标识 等)的外购配套件,其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禁止采购、使用。 第 三十 二 条 应配备相应的计量管理人员,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后及时建档,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严格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 三 条 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保养、维修、质量管理 办法 CQCCRI/ZL01A 发布时间: 20xx 年 月 日 页码: 8/14 报废等全过程应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设备的生产能力,确保生产进度与产品品质及作业安全性。 第三十 四 条 生产实体必须制定适宜的工艺规程(包括工艺文件、关键质量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工序卡等),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在工艺转化中涉及设计文件更改的必须由生产主管部门审批,设计部门统一更改,生产实体不得自行更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 五 条 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规程,按照设计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对工序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 三十 六 条 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操作人员自检、互检,必要时经专职质检人员抽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各项检验必须如实填写 质量记录;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返工、返修,退回及返修过程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 三十 七 条 生产实体应当在关键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应根据工艺文件要求、操作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特殊过程必须进行设备、人员和工艺技术要求的确认和再确认,保证过程参数的合理性,特殊过程的参数必须按规定进行监控并如实记录。 第 三十 八 条 实体负责进货检验、过 程检验 和 出厂检验,质量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检验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质量管理 办法 CQCCRI/ZL01A 发布时间: 20xx 年 月 日 页码: 9/14 验技术文件规定 开展 产品检验,检验数据应真实,检验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批量加工产品应实施首件检验,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未进行首件检验或首件检验不合格就批量生产 ,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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