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二条 经纪管理总部 、 投资顾问部 及各营业部负责投资顾问人员培训, 不 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四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各 营业部 可在公司经纪管理总部的指导下组织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及客户 签约 活动。 活动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 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7 第十四条 各 营业部 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 证券 投资顾问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 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十六条 证券 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 各 证券营业部 拟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需提前 5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和时间安排的相关说明,以及营业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向 经纪管理总部 及活动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顾问人员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预期收益等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录了解过程。 第十九条 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揭示服务产品特点及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条 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由公司统一制定,协议至少 8 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 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客户在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营业部在收到终止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营业部在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在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与客户协商收取适当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流程需遵循公司统一规定,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人员不允许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签约审批流程如下: (一) T 日证券 营业部签订协议,并上报。 (二)客户服务部初审,审查内容如下:客户签约佣金率符合规定;客户与公司无纠纷。 无理由不得迟于 T+ 2 日完成初审。 (三)投资顾问部复审,审查内容如下:投资顾问资质,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的专业性。 无理由不得迟于 T+。附件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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