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第三稿内容摘要:

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 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不超过屋面 1/4 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五、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楼层内的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 1/2 计算面积。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 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 米(不含 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 米(不含 0 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层高超过 米(不含 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 有特殊要求的用房不按此规定。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 米(含 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住宅 10 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全 算。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 米及其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详细规划设计阶 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 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利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 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 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 50%之和。 基底面积 =SA+( SBSA) *50% 七、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角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 40%计入绿地面积。 八、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 )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 米(含 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 米(含 米),则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 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 XF (自然层) +(阁楼),即( X+) F,如 6+;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 XF+1,如 6+1F,总图建筑面积按 层计算;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 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标注为 1(架空层) +XF(自然层),即 1+XF,如 1+6F; (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 米,则视为地上层,且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 米(含 米),则视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附件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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