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版内容摘要:
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 (一)新建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只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三)相邻建筑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 ( 四)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 1/4 的楼 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小于等于 米的女儿墙、坡屋顶等构架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非 居住建筑,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建筑间距可只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长政发 [2020]30 号)(本规定 条) 条进行控制。 对于长规发 [2020]9 号文件的凹口规定中,虽 a+b ≥ 18米,但 a、 b 18 米,凹口 d 边长度大于或等于 22米(建筑高度 H50 米)、 27 米(建筑高度 H≥ 50 米)时,建筑凹口的南、中、北部分可独立划定日照分析范围(详见图 2) : 33 图 2 凹口计算示意图(套型住宅除外) 按正南北、正东西向划定异形建筑(如 X 形、 Y型等)的日照分析范围(详见图 3) : 图 3 异型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34 对用地红线外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照影响模 拟分析时,需生成 2 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与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内非套型住宅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套型住宅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当建筑东、西向(或偏东西向)外墙连续长度大于18 米时,其东、西向按主要朝向划定日照分析范围。 如图,当建筑东向(或西向)外墙上有凹口时,应按以下条件具体分析: a、 b 边为建筑外墙的长度, d 边为外墙凹口宽度, c 边为凹口的进深。 (一) 当 a+b≥ 18m 时,该建筑东向应按主要朝向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的计算起点应从东向外凸部分开始。 (二) 当 a+b< 18m 而 a+b+d> 18m,且 α ≥ 45176。 时,日照分析范围的起点从达到 18m 的轴线部分按主要朝向和东向外凸部分按次要朝向分别计算,取两者最远值控制。 35 (三) 当 α45176。 时,建筑本身日照无法满足要求。 如建筑中存在多个凹口的情况,则按累加长度参照上述规定计算。 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 及拟建 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五章 建筑离界及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 相应各项 规定间距的一半进行 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建筑最小离界(用地红线)控制表 36 间距 类区 朝向 退让 类 距 离 型 层数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 Ⅰ 类 地 区 主 要 朝 向 低层 3 3 低、 多层 6 6 高层 15 15, 9 超高层 15 20 次 要 朝 向 低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 多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且 ≥3 高层 9, 超高层 9 12 Ⅱ 类 地 区 主 要 朝 向 低层 4 4 低、 多层 7 7 高层 15 15, 10 超高层 15 20 次 要 朝 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 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 高层 8 超高层 10 15 Ⅲ 类 主 要 低层 5 5 多层 8 8 37 地 区 朝 向 高层 17 12 次 要 朝 向 低层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8 9 注: H 指建筑高度; S 指规定间距; (二) 项目地块 界外 有 邻近 建筑 的 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 项目地块 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3 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 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方向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 设定建筑定位,按面积加权平均间距一半来定位离界 距离 (或调整用地), 设 38 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 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毗邻用地建设 ,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自身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 在符合自身间距和 离界 要求的前提下,其最终 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 因自身要求 应增加的距离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及绿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两项要同时满足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蓝线、 绿线及电力线路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 类别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H≤24 24<H≤50 50<H≤100 H>100 H≤24 24<H≤50 50<H≤100 H>100 城市 W< 24 6 10 12 12 8 12 15 15 39 注:① H指建筑高度; W指道路宽度; 退让距离按至建(构)筑物外墙轴线计算。 ② 建筑临路设有门面的应增加 4 米的退让距离。 ③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还应结合交通评估,扩大退让距离。 ④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 其裙房高度不大于 24m 时,裙房部分按 H≤ 24m退让。 ⑤ 铁路、轨道交通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的退让距离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⑥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一般道路 24≤ W< 46 6 12 15 15 8 12 15 18 W≥ 46 8 12 15 18 10 15 18 20 城市特殊道路 快速路 20 20 高架路 20 25 立交桥 20 25 铁路 高速铁路 50(至轨道中心线距离,下同)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铁路专线 15 城市轨道交通 磁悬浮线 50 地上轨道交通 30 地下轨道交通 至隧道外边线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公路 国道、快速公路 50 省道、主要公路 20 次要公路 10 蓝线 10 15 15 20 绿线 5 6 8 10 6 8 10 12 架空电力线路 10KV 5(至导线边线距离,下同) 35110KV 10 220KV 15 500KV 20 40 确定。 ⑦ 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⑧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⑨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⑩ 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退 让 朝 建 距 向 筑 离 高 度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红线 绿线 红线 绿线 Ⅰ 类 地 多、低层 H24 6 3 3 2 高层 24≤H50 10 4 6 3 41 区 高层 50≤H100 12 4 8 3 Ⅱ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7 4 4 3 高层 24≤H50 12 5 8 4 高层 50≤H100 15 5 10 4 Ⅲ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8 5 5 4 高层 24≤H50 15 6 10 5 高层 50≤H100 18 6 12 5 注: ① 表中 H 指建筑物高度; ② 建筑临路设有门面的均应按主要朝向要求控制退让; ③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 ④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 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⑥ 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42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 规划 道路主体直接落地,退让 规划 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 2 米。 临路幅宽度 26 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 的距离 不得小于 10 米。 对城市道路开设门面(商店)的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如没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车场地,须在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首层临主、次干道( ≥26米)加退 4 米,临城市支路加退 3 米。 城市主次道路没有设置交叉口展宽车道时,临交叉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 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线两厢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50 米。 (二)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 20 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 10 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 43 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沿铁路两侧兴 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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