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与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邮政企业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5 邮政企业二份、劳动者一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邮政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一)邮政企业调 整劳动者工作 内容 ,应当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相关条款。 (二)邮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将劳动者派到外单位工作的,应与劳动者签订外派工作协议。 (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变更为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终止日期。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邮政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邮政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邮政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对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事项未如实告知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邮政企 业另行安排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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