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理的原则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 5 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等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6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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