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资料类内容摘要: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 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 事长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 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 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 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 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 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 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 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 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 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 管理的领导职权。 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分。 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 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 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 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 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明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1.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理 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 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10)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2.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 和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3.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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