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版内容摘要:

(详见图 )。 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分级) 公共设施按城市级、片区级、邻里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设施进行优化与完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城市级公共设施以满足中心城区及园区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 城市级公共设施的布局、设置内容和规模应符合总体规划、中心区城市设计、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应结合园区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时序。 片区级公共设施主要依托三个镇区和主要功能片区进行规划建设, 服务人口 5~ 10 万人。 满足本区域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需求。 片区级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集中布置。 表 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内容和规模标准 设施内容 规划标准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占地面积 (公顷) 备注 普通高中 1 个 /片区 ~ 2 3~ 5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 30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 应设 200~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设 2~ 3 个篮球场、 2~ 3 个排球 场(兼羽毛球场)、 1 个游泳池以及150~ 200 m2器械场地。 300~ 500 床综合医院 4 床 /千人 2~ ~ 6 综合医院用地面积按 110~ 120 m2/床、建筑面积按 60~ 70 m2/床控制。 片区文化站 1 个 /片区 ~ ~ 1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场所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文化站若附设影院,宜按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体育活动中心 1 个 /片区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 羽毛球场、游泳池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敬老院 1 个 /片区 ~ ~ 按每处容纳 200~ 300 床设置。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 个 /片区 ~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派出所 1 个 /片区 ~ ~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建设。 商业设施 300~ 400m2/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邮政支局 1 个 /片区 宜单独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第二十六条 (邻里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邻里级公共设施以邻里中心为主体,鼓励结合设置教育、邻里公园、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为居民提供综合性日常生活服务。 邻里中心服务半径 500~ 800米 ,服务人口 2~ 4万,包含公益类服务设施和商业类服务设施。 邻里中心应设置超市、银行、通信、餐饮、洗衣、美容美发、药店、文化用品店、维修店、邻里文体中心、邻里生鲜(菜场)、卫生所等 12 项基本功能。 邻里中心设置基本内容及要求见表。 表 邻里中心设置基本内容及要求 设施分类 设置内容 设置要求 备 注 公益类服务设施 生活服务设施 超市、银行、餐饮、菜场、邮政所等。 生活服务设施占公益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 2/3。 公益类服务设施占邻里中心总建筑面积的 45%。 公益类服务设施必须方便到达和使用,其中人流量大的、有特殊需求的设施 (如菜场、老人活动室、邮政所等 )须设于一楼,有直接的出入口。 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工作站、社区卫生站、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 社区服务设施占公益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 1/3(总建筑面积在 3000m2 以内)。 商业类服务设施 文化娱乐 、酒店宾馆等。 商业类服务设施占邻里中心总建筑面积的 55%。 第二十七条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各类住宅区均应按规划标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居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和社区管理需要。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具体用地位置和范围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相近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集中组合设 置。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第二十九条 (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金融、商业、商务办公、娱乐、零售等功能,相近功能可混合布置。 轨道交通枢纽及周边地区的商业布局应与区域的城市功能、产业布局相匹配。 站点本体内商业与站点本体外商业、地下商业与地面商业,应在布局上形成互补。 地下商业空间宜与地面基础性、共享性的商业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地下和地面商业整体联动、功能错位,提高商业服务业的集聚度。 第三十条 ( 建筑 形式) 建筑高度应与环境协调,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应符合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商业中心区的建筑群宜采用低裙楼形式,裙楼建筑应控制在3~ 4 层, 12 层以上塔楼应符合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 沿商业中心主干道的建筑边缘应严格控制,紧贴建筑控制线,位于交叉口的建筑应斜切后退。 第三十一条 (环境景观) 建筑应与环境融合,营造适宜商业活动的步行系统和开放空间。 重要建筑沿街应设置有盖走廊,鼓励建设屋顶花园、观景廊、通风廊,提高商业中心区环境景观品质、改善微气候。 覆土层厚度不小于 米、方便到达的建 筑屋顶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 1/4 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 米或单片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市政设施(如变电站、泵站、厕所、垃圾站等)不宜布置在建筑正立面,且应远离开放空间、主要干道和人行道。 第三十二条 (人行通道 ) 商业中心区鼓励人车分流,主要商业建筑和交通节点之间宜建立多层次的步行系统(如地下步行通道、有盖走廊、过街天桥、空中连廊等),形成全天候步行区域。 一般商业区应提供行人优先交通设施(如行人专用通道及地下、半地下步行道路),尽量创造人车分离的步行环境。 规划休憩用地时,应同 时设置与之连接的步行系统,方便行人前往;应设置减速、减量的交通稳静化设施(如减速垄、织纹路面等),进一步提高步行环境的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 (有盖走廊设置要求)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有盖走廊时,有盖走廊净高不应小于 米,步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空中连廊设置要求) 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连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中连廊的设置应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二)空中连廊的净空高度控制在 ~ 米 、净宽度不应小于 米。 当空中连廊兼做商业或其他用途、净宽超过 6 米时,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见图 )。 (三)空中连廊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 第三十五条 (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20)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一)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时,不计入容积率,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应单独注明,同时需满足交通、消防等要求。 (二)半地下室按 1/3 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等)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 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避难层的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高度。 (四)空调系统室外机原则上应布置于裙房或塔楼屋顶。 确需分层布置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 符合前述规定的不计入容积率,超过部分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五)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架空层、连廊等 24 小时对公众开放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设置有盖 走廊时,有盖走廊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七) CBD 区域的地面公共立体停车楼(库)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八)参照执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相关面积计算规则。 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与创新型产业用地。 (一)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包括研发用地和服务外包用地。 除有特殊规定 要求外,市政设施用地可参照本章内容控制。 第三十七条 (普通工业用地控制) (一)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 ,不得高于 ,特殊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 40%,普通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 25%。 (三)普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四)普通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 (创新型产 业用地控制) (一)研发、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控制,且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二)研发、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地及地块内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 确需转让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一般不得高于,绿地率不宜低于 30%。 (四)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公寓、餐饮等建筑,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仓储用地控制) (一)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 ,不宜高于 ,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 2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50%。 (二)仓储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三)仓储用地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的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四十条 (工业区便利中心) 工业区内可按服务半径 800~ 1000 米设置便利中心。 便利中心一般应包含宿舍、商业、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社区服务、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高度) (一)普通工业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 得超过 10 米,对于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建筑高度。 (二)创新型产业建筑地面以上主体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 米,不高于 50 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 20 米。 第四十二条 (道路场地) (一)工业、仓储用地内车行道路宽度不小于 米,道路两侧距离建筑物不小于 3 米。 (二)工业、仓储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 米,其他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 米,场地内堆土标高不高于 米(以上高程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十三条 (环境景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 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同时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蔽。 (二)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保证滨水景观和建筑的融合。 (三)位于重要道路交叉口或重要城市节点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加强立面设计与环境景观设计。 (四)工业仓储地块围墙设置要求如下: 总高度不大于 米,宜采用金属栏杆镂空形式。 沿城市道路、河道,后退用地边界不小于 米;沿相邻地块围墙中心线与用地边界线一致。 (五)工业用地绿地率计 算参照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体设计) (一)工业建筑设计应按照生产工艺特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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