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摘要: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6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7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月 960 590 450 20% 18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9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1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2 深圳市 900 550 450 23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 (海口) 800 500 35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8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33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20 差旅费报销流程: 附件: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出差审批表(附件 11)、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院领导行政公务出差审批表(附件 12)、出差人员旅费报销单(附件21)(附件 22) 会议费。 会议主要分为科研业务性会议和行政会议。 ( 1)科研业务性会议费:是指用科研项目经费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支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 2020〕 37 号)文件精神,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成果鉴定会、座谈会、答辩会、验收会等,其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 我院的科研业务性会议作如下规定:会议天数包括实地验收查看原则上不超过 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 会议人数尽量控制,会议费开支标准在省规定的四类会议的标准上浮 20%内总额控制。 会议地点由办会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 21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 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 2)行政会议是指科研业务性会议以外的其它工作会议。 行政会议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 2017〕 17 号)的规定执行。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 /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二类会议 360 150 90 600 三类会议 300 130 70 500 四类会议 270 130 50 450 注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例会,以及由各单位承办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2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6%以内。 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天。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 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 3)会议费实行一会一审制。 各单位应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支出总额,做到精简高效、厉行节约。 各研究 22 所组织召开的科研业务性会议、 50 人以下的行政会议,由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院部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处室主要领导审签、计财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 4)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 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公示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 会议费报销流程: 23 附件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预算单(附件 31)(附件 32)、会议费结算单(附件 4)、会议费公示单(附件 5) 培训费。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印发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闽财行【 2017】 18 号 )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培训费是指各 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 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所领导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举 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举办培训的单 24 位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填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培训费预算单》,单位财务按培训费标准做好培训费预算。 各研究所举办的培训,由所主要负责人审批;院机关各处室组织的培训,由主办处室主要领导审签、计财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讲课费实行单列,不再纳入培训费综合定 额标准。 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 ”调整为 “学时 ”,其中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讲课费限额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4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 50%领取。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 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25 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8%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 /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60 150 70 20 600 二类培训 300 130 50 20 500 三类培训 270 130 30 20 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院内科研、农户培训参照三类培训会议标准执行。 培训费报销流程 : 附件: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培训费预算单(附件 61)(附件 6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培 训费结算单(附件 7)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 各单位公务接待 26 费支出应控制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使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经办人应当填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 1 次,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50 元 执行 , 接待一律不饮酒。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 排用餐。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填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 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 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公务接 待费接受上级及院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外宾接待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 2020】18 号文执行。 27 公务接待报销流程: 附件: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 8)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 9)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任务与预算审批制度。 机关及各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事先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 2020〕3 号)和《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暂 行规定》(闽农科政〔 2020〕 301 号),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按规定程序审批,在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需报送省财政厅外经处审批。 出国团组在回国(境) 15 天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出访人员需要报销的票据,在附齐相关出访审批材料后, 28 由出访人员经办(院领导单人出访的,由院外事管理人员负责经办),院部机关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院财务部门负责 人审批;研究所由分管所领导审核,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所负责人出访的,报销票据由班子其他成员交叉审核、审批。 财务部门应根据《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公示材料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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