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物质采购与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需在申购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交院采购 招标办。 采购单位向院采购 招标办 提交《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物资采购 申请 表》及有关资料 ; 3.对于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逐级上报审批同意; ,应提交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认证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采购单 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福建省农科院物资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和上报采购计划。 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和院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均需填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物资采购招标审批表》 及相关材料 上报院采购 招标办。 院 采购招标 领导小组审批 采购方式 ,院采购招标办按审批的采购方式 组织 实施。 (四)采购单位在事先进行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五)采购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 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5 5 (六)我院 政府 采购执行网上公示制度。 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院自行招投标项目和院分散采购项目均需要院网上公示或申报。 (七)特殊 需求的物资 采购 ,由采购 单位 提交申请说明特殊原因 , 经 院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 审查,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 )院采购招标办 按国家标准向中标 人或成交供应商 收取 %的服务费 , 用于 组织采购 评 审支出。 第十 一 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一)属省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凭省级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 检测机构证明、 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认证结果及财政部门审批、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到单位办理付款相关手续,各单位采购联络员或其他办事员协助办理资产登记及财务支付手续,并将招投标材料作为采购档案进行管理。 (二)属院自行 组织 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 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认证结果及财政部门审批、 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到各单位办理付款相关手续,有关 采购 材料应留一份院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作为采购档案管理。 (三)属院属各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凭采购合同、 发票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货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到各单位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四)采购单位财务结算时应根据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固定资产出入库登记单付款,采购资金方能划拨给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十 二 条 院采购招标办 在院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采购项目的 日常工作。 (一)属《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和 《政府采购目录》 之外但 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达 50万元以上的项目, `需上报 院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 审核之后,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特殊情况下由院采购招标 领导小组 , 按规定 自行组织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属《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和 《政府采购目录》 之外但 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达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我院 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 自行组织采购。 (三)单台及批量 5万元以下 , 由院属单位 分散采购。 第十 三 条 政府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为实现充分竞争,节约采购资金,我院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 第 五 章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与考核 第 十四 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院采购招标办 定期对省财政厅获准登记的省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效率、实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若干个省级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我院委托代理机构备选单位。 6 6 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 50万元以上的,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代理的项目 ,由采购单位和 院采购招标办 从备选的委托代理机构(近期刚委托的除外)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和特长确定委托代理机构并办理委托。 第 十五 条 院采购 招标 领导小组对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机构的考核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 采购项目实 行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后,采购单位、 院采购招标办 也可通过现场监督、征求供应商意见等途径对委托招标或进口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适时收集委托代理机构信用资料,动态管理。 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委托代理资格;造成损失的, 院采购招标办 有权依法追究委托代理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 六 章 采购 程序 及档案管理 第十 六 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信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网站公告,同时 院采购招标办 可在在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网招标采购专栏和我院 大楼信息屏公告。 (二)我院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信息在 院采购招标办 审核后在在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网招标采购专栏和我院大楼信息屏公告。 采购公告时间,自招采购公告之日至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 七 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属院自行 组织 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由院采购 办 在院监察室的监督下,从院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电脑或抽签等办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 、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任何人无权 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或谈判开始前 6小时内进行抽取。 第 十八 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院自行组织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 投标 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由院采购招标办报 院采购 招标 小组领导批准 后, 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院自行组织采购时,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 参加 投标或竟争性谈判 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 专家批审 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由院采购招标办报 院采购 招标 小组领导批准 后 ,可以 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 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 重新 办理采购信息公告。 符合本条第(二)、第(三)款情形,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采购项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和拟申请采购方式理由 ; ; 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现条款的论证竟见。 第 十九 条 采购评审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 组织采购。 7 7 (二) 院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 院监察室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 参加 评标或竞争性谈判小组 的 评审专家或 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于评标前依法主动提出回避,并及时 进行 调整。 (三)评标委员会 或竞争性谈判小 成员由参加评标的专家、用户代表及监察人员组成,并按 采购 文件约定的评 审 方法,客 观公正地进行评 审。 (四)采购单位代表在评 审 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 否则,评 审 委员会 或监标人 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 (五)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 评 审 委员会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六) 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 的 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第(二)、(三)款情况外 不得少于 3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 审 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八)采 购 人 必须尊重评 审 委员会的意见, 采购人应在 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 ,从 评 审报告中推荐的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 人或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 中标单位或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九)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 或第一 成交供应商 ,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合法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告院采购领导小组,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需向省采购办报告;属院自行招投标采购的需向 采购 招标 领导 小组 物资采购报告。 经确认后类推第 二、第三中标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但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确定中标人 或成交供应商 后应当公示 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能向中标人 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 或成交 通知书。 第 二十 条 采购 合同签订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和院自行招投标采购合同的签订,由院属各单位采购人和中标 人或成交供应商 根据我院发布的 采购文件 内容、谈判补充条款等拟写采购合同, 合同中有关技术性方面的要求由 采 购单位负责 审核。 (二 )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七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 单位 、 中标 人或成交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政府采购合同,由各采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各课题负责人签署。 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执行部门、档案管理和中标供应厂商各持一份。 (四)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将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的投标押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补足到合同约定的金额 ,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 第 二十一 条 采购 项目验收 8 8 (三)采购验收大型仪器(单台 20万元以上)由 相关 采购人 或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验收应当在采购项目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相关业主或采购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福建省农科院物资设备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情况及原因。 第 二十二 条 采购档案管理 (一) 档案管理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办理好文本归档。 采 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联络员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整套完整的采购材料,作为采购单位存档备案。 (三) 院自行组织采内径项目由 院采购招标办 建档,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年,该资料也是作为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重要 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三 条 院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院自行 组织 采购及院下属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四 条 院监察室负责对各级采购工作进行 监督 ,会计中心财务负责各采购工作资金开支的审核。 上述部门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纠正。 第二十 五 条 采购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六 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及采购档案管理等 处理依据是: 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项目, 按有关 采购法法 规定执行 ;院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院采购小组负责解释。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 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 省农业科学院物资采管理暂行办法》同废止。 附件: 9。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物质采购与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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