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部管理手册内容摘要:

范 围: 该政策适用于特许加盟部、财务部有关员工。 内 容: 一、 加盟合同原则 “平等、自愿、合理、互利”为签订和执行加盟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以公司的加盟合同范本为准,原则上不得对主要及核心条款进行更改; 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区域经理提出建议报告,经特许加盟部经理审核 ,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该合同; 合同中相关名称的定义以合同范本、本管理手册或其他部门管理手册相关规定为准。 二、 加盟合同管理规定 加盟合同一旦签订,由财务部保管原件,主管区域经理、计配文员负责各保管一份复印件,以作为开展工作及执行合同的依据; 区域经理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加盟商每月的进货与汇款情况,以做到及时与加盟商沟通,听取意见,提供支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协助加盟商达到每月销售任务,扩大销售量。 加盟商的销售情况也会直接与区域经理的业绩奖惩挂钩,具体规定参见“区域经理绩效管理规定”; 区域经理对加盟商违反有关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及时干预和纠正,在对事件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后,对事件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交部门经理批示意见,呈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执行。 附录: 特许加盟临时协议 “加盟合同”范本 12 广州市点石城珠宝制作有限公司 特许加盟临时协议 合同编号 : 签约地点 : 中国广州市 甲方:广州市点石城珠宝 制作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授权乙方开设“点石珠宝特许加盟专卖店”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临时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省 市 区/县范围内设立“点石珠宝专卖店”,并按点石珠宝连锁专卖店统一经营模式,接受甲方培训,指导和监察,从而进行独立销售经营活动。 二、本合同有效期及有效性: 1、本临时协议有效期为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在签订此协议时,乙方已同意预付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合作意向诚意金。 甲方在收到此诚意金后,本协议自动生效。 乙方可于约定地区范围内寻找合适店铺开设 “点石珠宝专卖店”。 三、关于合作意向诚意金: 在本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再授权或允许第三者于约定地区内开设“点石珠宝专卖店”。 但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未能开设“点石珠宝专卖店” ,并签订甲方正式加盟合同,则本临时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甲方不退还乙方交付的合作意向诚意金,并可授权第三者于该地区开设点石珠宝专卖店,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成功找到合适店铺开设 “ 点石珠宝专卖店 ” ,双方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则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作意向诚意金自动转为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特许加盟金之一部份。 四、非强制性条款: 甲方在时间及人力允许之前提下,可以协助乙方于约定地区寻找和确定店址,或按乙方要求前往现场进行评估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以帮助乙方尽快实施经营活动,取得更佳经营效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名 ): 法定代表人 (签名 ):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上冲西约新街九巷三号三楼 地址: 13 联系电话: 34006105 / 34006093 /34004099 联系电话: 传真: 34005112 传真: 14 广州市点石城珠宝制作有 限公司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点石城珠宝制作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产品”,是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名称销售的珠宝首饰系列商品。 本合同所称的“地区”,是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委任与法律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委任乙方为地区经销商,以“特许加盟连锁专卖店”的形式在该地区销售甲方生产的“点石” 牌珠宝首饰系列产品。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特许乙方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甲方企业标志与徽章:专卖店的室内外装饰、陈列、灯箱、路牌、广告用品、宣传资料、名片、办公文具、员工制服、专用车辆。 本合同给予乙方的权力和权利只限于在该地区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不含其他定义:乙方不能代表甲方,双方不存在雇员或合伙人的关系。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产品方面的指示,乙方因违反这些指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甲方的权益 在乙方所在地区,如乙方没有能力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容量和地理布局的需要,招募其他加盟商以发展足够数量的“点石珠宝加盟专卖店”,乙方不得有异议。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订的统一零售标价,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 的产品; 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盟专卖店的店面设计、商品陈列设计及《点石珠宝加盟专卖店管理及培训手册》; 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产品宣传资料; 甲方为乙方免费代办产品运输托运手续。 合同期满双方停止合作。 如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乙方可将未销售货品退还甲方。 甲方 15 按经销价五折回收。 甲方负责指派资深店长现场协助乙方筹备开业,并培训及指导乙方店员进行销售活动。 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甲方负责发放该店长的工资底薪,培训结束,乙方负责发放该店长的奖金以及在此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报销其双程机票或车票。 甲方为乙方设计制作商品 展示柜,以确保全国各连锁专卖店形象的统一。 甲方按成本价收取乙方材料及制作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益 在本地区内,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甲方不得进入销售产品或招募其他加盟商。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自行承担产品的运输费用; 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为¥ 元,分别为: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销售额 乙方在以下时间前及地点开设点石珠宝专卖店: ( 1)专卖 店名称: ;地址: ;开业时间: ( 2)专卖店名称: ;地址: ;开业时间: ( 3)专卖店名称: ;地址: ;开业时间: 点石珠宝专卖店内不得同时经营其他商品,不得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不得以其 他来源的产品冒充甲方产品销售;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市场动态与行情、消费者情况等市场有关资料; 乙方向甲方交付加盟金每间 万元。 合同保证金每间 万元。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自行撤除有甲方企业标识、标志、名称和徽章的有关装饰和宣传品,不得继续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标识、标志和徽章从事商业活动; 乙方不得复印或外传甲方提供的《点石珠宝加盟专卖店管理及培训手册》。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标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折扣由乙方掌握,甲方不予干涉。 第八条:订货货款发货 及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货应提前 1530天,并将货款的 50%作为预付款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完成乙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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