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仪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责对所辖范围内汽、水系统的仪 表进行排污,分管班长监督执行。 第 三十 八 条 : 定期排污 工作必须落实到人,要有台帐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见附件 六 ) 第 三十 九 条 : 排污操作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排污时,操作人员应避免正对排污口。 第 四十 条 : 排污操作前,除执行厂部的计划检修申报制度外,班组长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 第 12 页 共 35 页 第 四 十 一 条 : 对于带连锁保护的仪表执行排污前,必须办理工作票,运行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并退出连锁后,方可操作。 第 四 十 二 条 : 排污效果以排出清水为宜。 如果排污时,排出汽体,在关闭二次门后应冷却一段时间,并检查已经冷凝成水后,方可投入仪 表。 第 四 十 三 条 : 投入仪表后,应与就地仪表进行对比或与运行人员进行分析,仪表指示准确后方可收工。 第 四 十 四 条 :排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检修现场清理干净方可收工。 第七章 仪表防爆管理 第 四 十 五 条 : 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 防爆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第 四 十 六 条 : 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防爆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和配线。 第 四 十 七 条 : 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在危 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 第 四 十 八 条 : 隔爆型仪表的密封衬垫不得随意更换。 第 四十 九 条 : 隔爆型仪表经检修或更换后配线的技术要求 危险场所的仪表配线不准明敷绝缘导线,而应采用钢管配线或电缆配线。 在钢管配线时,钢管、附件和仪表之间用螺纹连接,螺纹的有效啮合扣数不少于 6 扣,螺纹连接处应涂不干性防锈油,但不得使用四氟膜、麻丝等非导电性材料。 仪表本体接线盒与钢管间须用符合隔爆要求的挠性连接管进行连接。 在危险场所敷设的电缆或导线一般不应 有中间接头。 配线进入仪表或穿过建筑物时需要设置隔离密封盒,盒内需充填非燃性密封填料。 危险场所之间和危险场所与非危险场所之间的电缆沟、电缆槽以及钢管第 13 页 共 35 页 在线路敷设时均应有孔洞,以便采用充砂,填阻火堵料等措施,隔断危险介质的流动。 电力电缆与仪表电缆必须分开敷设,如占用同一电缆槽,两者应相距50mm 以上或以金属板隔离。 第 五十 条 : 安装在危险场所的本安型仪表应通过安保器(或称安全栅),与非防爆型仪表及有关的附件连接构成本安回路。 本安回路中的安保器(安全栅)、电源必须安装在非危险场所。 第 五 十 一 条 : 本安型仪表的配线规定 本安回路的配线必须有防止与其他线路发生混合的措施,以免产生电磁感应。 本安与非本安回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或保护钢管。 本安回路及本安关联回路所用导线或电缆其分布电感、电容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在回路检修或电缆更新时未经核算不得更改,其屏蔽结构和电缆(或导线)的绞合度不得随意更改。 本安回路所用的电缆(或导线)其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加粗或减细,其芯线材质为铜质。 本安回路中的安全栅接地时,应严格按照其要求接地。 第 八 章 仪表电源管理 第 五 十 二 条 : 电 气专业负责提供满足仪表用电要求的电源,其进入操作室仪表电源总开关上桩头,仪表电源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线路由仪表专业负责维修、保养、管理。 第 五 十 三 条 : 仪表电源只能作为仪表及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用电及其它临时性用电一律不得接入仪表及过程控制计算机电源系统。 第 五 十 四 条 : 严禁仪表维护人员带电作业,如工作需要,须具有电工资职人员在办理工作票后,才能作业。 第 五 十 五 条 : 仪表设备及过程控制计算机供电的送拉电操作,需办理工作票并规定双人操作。 在电源开关上悬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 第 五 十 六 条 : 在处理有仪表 —电气信号关联的仪表设备时,不管是正常运行第 14 页 共 35 页 时的维护、检修,还是开工前的调试确认,都要办理工作票,工作前验明不带电后作业。 对这些仪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 五 十 七 条 : 仪表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 为仪表供电的端子排,其相同等级、规格电压的端子排应集中安装并有清晰、明确的标识。 严禁将 AC220V、 DC24V 等不同规格供电的端子排混合安装。 每套控制系统电源柜处放置一份最新版本的供电系统图。 第 五 十 八 条 : 对一些仪表设备本身要求接地包括校验标准仪器、校验供 电源等设备,必须按要求接地。 仪表校验室可统一设置漏电保护器。 第九章 新增仪表竣工验收 第 五十 九 条 : 热工人员应参与新建、改建生产装置的仪表的全过程管理。 第 六 十 条 : 仪表竣工验收必须按仪表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程及验收规定进行。 第 六 十 一 条 : 工程存在的仪表问题,必须在交接前处理完,不得留有施工尾项。 交接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仪表附件,随机备件、工具、仪器、资料要齐全,否则接收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 六 十 二 条 : 仪表交接验收资料包括: 整套仪表竣工图; 设计修改联络单; 全部仪表单机校验、回路联校记录、 仪表供风、导压管吹扫、试压、试漏记录; 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试验记录; 电缆(线)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电缆敷设记录; 节流装置、调节阀、各种仪表的计算书和安装前后的实测数据记录; 接地极、接地电阻安装测定记录; 全部仪表的使用说明书,仪表合格证; 隐蔽工程记录; 第 15 页 共 35 页 工程交接证明书; 1 DCS、 PLC 基本功能检测记录、调校记录等。 第十章 控制系统的点检 第 六 十 三 条 : 热工车间负责制定相应的点检标准,并形成点检标准表。 点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向当班工艺人员了解运行情况; 检查控制系统主机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查看所有插件的状态指示灯,判断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检查冗余通讯总线的定期切换情况; 调出系统状态显示画面,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各控制、辅助机柜的风扇运转情况; 操作键盘功能是否有异常现象,外观有无破损; 设备有无异常噪声和气味; 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照明、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供电是否符合要求,记录分析系统用电负荷。 第 六 十 四 条 : 热工车间设备专责应按照点检标准每日定时逐项进行点检、认真填写点检记录。 在点检过程中发现的硬 件、软件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会同技术人员尽快确认并制定解决方案。 第 六 十 五 条 : 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点检记录应定期回收,妥善保存。 第 六 十 六 条 : 热工车间 负责制定控制系统的停运检修标准。 设备专责按照标准进行 检查,并及时填写好周检记录。 周期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每个检修周期对有冗余配置的设备确认其功能和切换动作是否准确可靠; 电源冗余性能 控制系统的电源是否符合标准 第 16 页 共 35 页 DP 通讯电阻是否小于 1 欧姆 系统接地电阻是否小于 4 欧姆 第 六 十 七 条 : 控制系统的停运 检 修 应由 热工 车间组织, 设备环 保科人员参加,对检查 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即组织人员处理。 第 十一 章 控制系统硬件、软件管理 第 六 十 八 条 : 热工 车间应逐套建立控制系统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系统构成、所有设备、卡件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数量清单;系统软件的版本、数量清单;应用软件的清单;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卡件的检修、变更记录等。 第 六十 九 条 : 控制系统硬件设备的保养手册要妥善保存,确保完整无缺,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 第 七 十条 : 在线运行设备检修时,要先办理工作票方可实施。 第 七 十 一 条 : 维修硬设备时,严格按照规定 的工作条件进行,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静电接地手环,确保接地良好,工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 七 十 二 条 : 专用工具、标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对标准仪器要进行定期检定。 第 七 十 三 条 : 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信息载体要妥善保存,磁性文件要存放在防磁性的金属柜(盒)内。 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原版及备份要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第 七 十 四 条 : 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无特殊情况严禁修改,确需修改时,要办理申请、论证手续,经分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七 十 五 条 : 控制系统的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根据生产要求,确要进行 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必须事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由生产部门、机动部门、工艺车间和仪表车间负责人共同签证后方可实施,并做好修改变更记录。 第 七 十 六 条 : 修改后的用户组态软盘要进行编号、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复制备份,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备查。 第 七 十 七 条 : 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 第 17 页 共 35 页 第 七 十 八 条 : 每年至少一次对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检查核对,备份应用软件。 第 七十 九 条 : 工程师钥匙、编程器 由设备专责 保管。 第 十二 章 控制系统备 品配件管理 第 八 十条 : 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品配件的储备情况,及时提报备品配件计划,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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