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经济开发区企业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开工建 设,并向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开 工建设和投产。 原则上建设周期在 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 5000万元以上的 , 3 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至 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大项目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具备 开工建设条件而三 个月内无故不开工建设的, 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未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 ,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项目无法实施的, 解除供地合同 ,并报请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对地上附属物进行处置。 第 四 章 项目 建设 第十 六 条 凡签约入区项目,都要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施工手续, 由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 第十 七 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办理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节能设施的相关手续,由 经济发展招商局 负责。 第 十八 条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严格按《淄川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的实施办法》办理。 第 十九 条 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安全质量监督,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 第二十条 入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厂区总平 面 图施工,不得多占、乱占勘测定界图以外的土地,自觉接受规划建设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与管理。 第 五 章 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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