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书12内容摘要:

具体要求在合同条款和组成文件中规定; 承包方负责实施 本专用条款 、仓储、保险,并提供相关单据,具体要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 承包方为发包方设计制造并提供的货物和材料应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质量、性能及功能上的要求。 在发包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承包方应承担依照合同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负责系统各项功能的实现,对本项目实施项目管理。 承担系统的施工组织、设备安装、附属配套设施的制作安装、接口、对外协调等工作,承包方承担上述工作的所有项目措施费均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5 3. 履约 保证金(通用条款第 7条) 在通用条款第 7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十四( 14)天 内 向发包方提交 合同总价百分之十( 10%)的 履约 担保, 由 此 引发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 30)天内有效。 4. 价格(通用条款第 18条) 在通用条款第 18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 总价 ,总价已包含承包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管在本合同是否分项单独列出 不做任何调整。 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 合同项下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5. 付款(通用条款第 17条) 在通用条款第 17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付款应以人民币进行。 支付进度 ( 1)预付款: 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四( 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 30%)的预付款担保 (银行 保函 或担保公司担保) , 担保有效期至空调主机 货物到场并经承包 方代表、监理人代表、业主代表验收合格。 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 后十四( 14)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 30%)的预付款。 ( 2)支付方式:  主要货物(指 空调主机、水泵、风机盘管、电气柜等 )到场并经承包方代表 、监理人代表、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后十四( 14 日)内发包方支付 工程款至 合同价款 的百分之五十( 5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 90%),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或履约担保 ;  竣工验收决算后十四( 14)日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 95%); 16  余款为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五(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退清(不含利息)。 结算细则 承包方对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分别核算。 对于承包方销售的货物,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承包方提供的服务,承包 方给发包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竣工验收决算后十四( 14)日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 95%)后,承包方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开具本合同所含销售货物全额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 6. 合同执行进度计划(新增专用条款第 6条) 开工日期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进度计划 合同执行的进度计划的开始时间以合同生效日起计。 具体进度计划安排详见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承包方根据总体工期要求的时 间规定,在有关工作开始前七( 7)天内制定出进度计划,并提交发包方批准。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月二十五( 25)日,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符合本专用条款第 6条规定的上个月详细进度报告。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方提交的文件如项目跟踪文件、项目进度文件、进度报告、各种清单以及类似文件应是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一份。 如合同中未规定时间期限,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以使发包方有足够时间阅读、审查或批准。 除非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在本专用条款、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合同履行关键时间节点,不允许延误。 承包方 需按本条款规定的进度计划完成系统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以保证发包方按时启用系统运行。 7. 包装(通用条款第 9条) 在通用条款第 9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 所有设备和材料应具备适应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震、 17 防冲击和防野蛮装卸的措施。 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 ...... 包装应按照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地。 ...... 承包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发包方现场保管条件。 ...... 承包方在包装货物时,按货物类别进行装箱。 ...... 对于大件设备应有固定的底座,外包装上应有吊装挂 钩。 8. 装运(新增专用条款第 8条) 装运标记 承包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明显的中文作出以下标记: ( 1)收货人; ( 2)目的地; ( 3)合同号; ( 4)发货标记; ( 5)货物名称; ( 6)箱号 /件数; ( 7)毛重 /净重(公斤或用 kg表示); (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凡单箱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 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装箱单,应密封在防水包装单中,并牢固固定在包装箱外。 每个包装箱内部同样应附有一套装箱单。 设备的其他资料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不随箱装运,另外成册装订提交发包方。 凡因承包方对货物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交货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时间及其它条件应符合专用条款第 6 条的要求,除非另外有规定,承包方应在专用条款第 6 条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发包方指 定 18 地点。 承包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装运手续及设备材料的存储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装运通知 承包方应提前十五( 15)天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三( 3)份发货计划,该计划应描述承包方主要发货批次情况。 当发货批次有变化时,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 承包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 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装运情况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号、工程名称、货物名称、编号和价格、货物毛重、货物总体积、总包装件数,交运车站 /码头名称、车号 /船号和运单号等。 承包方负责实施本 专用条款第 8条所述事项并负担其产生的全部费用。 9. 安全施工(新增专用条款第 9条) 承包方 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及相关方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同时应 采取 一切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承包方 安全措施不 当 造成事故 时 ,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 由 承包方 承担。 承包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人员等)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承包方在安装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好工期,注意与其它工程相配套结合的穿插作业,钢结构和管道制作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 防护处理。 10. 伴随服务(通用条款第 14条) 在通用条款第 14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设计联络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安装和施工设计、设计联络、考察和审查等工作。 设计联络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调试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系统调试计划(测试、检验及验收计划),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后,承包方依照执行。 调试责任 19 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应对系统的调试质量负责 , 对全部及每种设备、系统和材料按专用条款第 10条规定进行联调、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承包方应派出足够的、合格且技术熟练的工程师到现场完成调试工作。 在调试期间,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报告,该报告须包含如进度、事故、存在的不利因素、可能的延误及补救方法的建议等内容,对紧急情况,承包方须随时向发包方通报。 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提供相关的条件及场地,并给予承包方支持和帮助。 发包方应确保承包方能够进入现场完成本条所规定的工程。 因承包方调试错误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工作计划受到不利影响或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规则和现场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时,发包方有权干预或命令暂停调试,由此引起 的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调试现场 发包方应根据“测试、检验及验收计划”的规定作好调试现场的准备,如有延误,发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双方协商并对系统调试进度计划进行合理修改。 调试及调试人员的费用 双方认可的系统范围内所提供的调试及承包方调试人员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事故 凡与承包方或其分包商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承包方应对其负责并保证发包方免于对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承担任何责任。 培训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技术培训计划”的规定培训发包方的人员。 培训 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培训的细节及对承包方培训人员和发包方受训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详见 “技术培训计划”。 承包方不得设定培训的时间和次数限制,应确保受培训人员熟练掌握全套设 20 备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11. 检验和测试(通用条款第 8条) 在通用条款第 8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承包方按照合同进度要求负责系统每个阶段的试验、测试和验收,保证系统满足合同的各项要求。 发包方有权参加系统设备各阶段的出厂测试和工厂验收、到货检查、现场安装检验等一系列试验和验收工作,包括竣工验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等。 发包方和 监理工程师在试验、测试、检验中的任何行为并不能减轻承包方应承担的任何产品质量的责任。 如果事先未经发包方审查,承包方不能改变最初确定的设备制造、测试和检验地点。 对在系统各阶段测试、试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方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给发包方以答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发包方认为某测试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任意一项不符合合同或测试程序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拒绝接受测试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测试。 在系统各阶段的测试、检验中所需的工具、仪器、检验材料由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应提供测试 检验和验收建议书,内容包括各阶段测试、检验的内容、方法和标准。 测试、检验和验收的建议书在设计联络中确认。 承包方应保证通过各阶段的各项测试,确保系统能按计划工期完成。 所有检验测试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检验试验费应是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检验、试验、检测等的一切费用。 12. 保证(通用条款第 16条) 在通用条款第 16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承包方应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安装、调试、联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功能保证 承包方保证在进行功能测试时,所供的全部货物将根据合同组成文件中规 定的条件实现其规定的功能。 如果由于承包方原因,不能实现全部或部分合同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保证功能 21 要求,承包方将自费负责对设备、部分部件或软件进行更改,调整和 /或增补,以保证达到功能要求。 承包方完成必要的更改,调整和 /或增补后,应通知发包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直至合格。 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系统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十二 ( 12)个月,技术规格书中有超过十二 ( 12)个月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其约定。 承包方必须保证其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服务,否则,发包方有权扣除支付给承包方的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 方应负责更换故障设备、消除系统或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不足部分。 若承包方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未能完成招标书的全部要求,则质保期在承包方全部完成招标书中的各项要求后结束。 若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十二 ( 12)个月的质保期。 承包方应保证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3. 备品备件 ( 通用条款第 15条 ) 在通用条款第 15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承包方应按照“ 技术规格书”和“投标书的价格清单”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在专用条款第 11条所列质保期届满后,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发包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 承包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质量负责,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相应部分的技术描述及技术要求。 承包方应负责令其合同分包商和供应商受制于本条款之规定。 14. 索赔与赔偿(新增专用条款第 14条) 短装索赔 由承包方提供的货物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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