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全内容摘要:

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 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主要工作制度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 ,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 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 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 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 急措施进行处理。 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D 编写。 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 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肋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 岗前培训。 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的征用。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和技术条款的 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 要。 4 承包人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 承包人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 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 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2 监理机构应在与 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开工条件的控制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 、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肋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 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混凝土浇筑开仓。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 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 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 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 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 、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 行联合测量。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 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 有效的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 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 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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