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n内容摘要: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顾 问方 应自 0 费 纠 正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并 在 纠 正 完 成 后 通 知 客 户。 客 户 有 权 检 验 经 纠 正 的应 交 付 作 品 及 任 何 其 他应 交 付 作 品 ,如 同 首 次 完 成 适 用 的 服 务 交 付 验 收 一 样。 若 客 户 未 在 验 收 期 内 将 所 发 现 的 实 质 性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通 知 顾 问 ,或 客 户 在 生 产 环 境 中 使 用 应 交 付 作 品 或 用 于 与 客 户 业 务 有 关 的 活 动 ,应 视 为 客 户 已 接 受 应 交 付 作 品。 若 顾 问方 收 到 关 于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未 能 在 三 十 (30) 日 内 予 以 纠 正,客 户 可 以 终 止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的 服 务。 顾 问方应退 还 客 户 为 应 交 付 作 品 不 合 格 部 分 支 付 给 顾 问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并承担客户为纠正此类不合规格的缺陷所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5. 顾 问方 的 有 限 保 证 和 否 保 证否定 (a)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据 顾 问方 所 知 ,其 提 供 本 协 议 所 要 求 的 服 务 并 不 且 不会 违 反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b)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顾 问方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和 足 够 的 权 利 向 客 户 授 予 和 转 让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4 条 规 定 授 予 客 户 的 权 利 ,但 客 户 提 供 的 或 顾 问 认 定 由 第 三 方 卖 主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有 关 方 案 、 数 据 和 材 料 的 权 利 除 外 ; (c)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客 户 接 受 顾 问 的交付 后 六 十 (60) 日 内 (“ 保 证 期 ”),顾 问方 根 据 本 协 议 为 客 户 开 发 的软 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应在 一 切 实 质 性 方 面 均 符 合 适 用 于 其 的 规 格。 若 在 保 证 期 内 ,客 户 书 面 通 知 顾 问 ,指 出 顾 问 有 违 反 前 述 保 证 的 行 为 ,顾 问方 应 立 即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纠 正 该 违 约 行 为 ,客 户 无 须 为 此 另 行 付 费。 若 顾 问方 经 合 理 努 力 后 仍 无 法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其应 退 还 客 户 为 该 软 件 支 付 的 款 额,并承担客户为纠正此类不合规格的缺陷而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尽 管 有 前 述 规 定 , 根 据 此项保证 顾 问 对 客 户 无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如 果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是 由 下 列 情 况 产 生 的 : (i) 客 户 使 用 软 件 的 方 法 与 其 文 件 规 定 不 相 符; (ii) 未 经 顾 问方 书 面 批 准 ,客 户 擅 自 变 更 或 修 改 软 件,且该变更或修改引起不合规格的缺陷 ; (iii)客户选择或者同意购买或使用的 第 三 方 软 件 有 缺 陷; (iv) 客 户 的 计 算 机 硬 件 或 系 统 环 境 并 非 因 顾 问 的 过 失 而 发 生 故 障 ;或 (v) 软 件 的 储 存 、 操 作 、 使 用 或 保 养 方 法 或 环 境 ,与 在 软 件 向 客 户 提 交 之 时 顾 问 的 规 格 和 指 示 不 相 符。 顾 问方 并 不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任 何 软 件 均 符 合 客 户 的 要 求 ,亦 不 保 证 任 何 该 等 软 件运行 均 是 不 间 断 的 和 / 或 无 差 错 的。 (d) 本 协 议 中 明 示 的 保 证 , 取 代 一 切 其 他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证 ,包 括 对 适 销 性 、 不 侵 权 、 互 用 性 和 适 用 于 某 一 特 定 目 的 默 示 保 证。 6. 终 止 (a) 在 不存在 尚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的 情 况 下 ,任 一 方 无 须 提 出 任 何 理 由 ,均 可 提 前 十 五 (15) 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随 时 终 止 本 协 议。 (b) 此 外 ,若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或 任 何 工 作 一 览 表 ,且 在 另 一 方 向 其 发 出 要 求 其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十 (10) 日 内 仍 未 纠 正 ,则 另 一 方 可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或 任 何 尚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本 协 议 或 工 作 一 览 表 终 止 后 ,客 户 应 向 顾 问方 支 付 顾 问方 截 止 终 止 生 效 日 为 提 供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或 应 得 的 所 有 服 务 费 和 开 支。 (c) 若 客 户 为方 便 之 计 或 因 (a) 款 和 (b)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欲 终 止 以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客 户 应 在 不 少 于 以 下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向 顾 问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i) 工 作 一 览 表 期 限 不 足 六 十 (60) 日 的 ,至 少 提 前 十 (10) 天 ;或 (ii) 所 有 其 他 以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至 少 提 前 四 十 五 (45) 天。 工 作 一 览 表 终 止 后 ,客 户 应 向 顾 问方 支 付 顾 问 截 止 终 止 生 效 日 为 提 供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或 应 得 的 所 有 服 务 费 和 开 支。 若 提 前 通 知 终 止 工 作 一 览 表 的 时 间 少 于 以 上 规 定 的 提 前 通 知 时 日 ,客 户 还 应 另 付 费 用 ,但 不 超 过 顾 问 为 该 工 作 一 览 表 委 派 的 顾 问方 按 每 位 顾 问 每 日 八 (8) 小 时 计 算 的 收 费 标 准 ,即 每 少 一 日 ,按 此 标 准 支 付 一 日 的 费 用。 7. 侵 权 责 任 和 救 济。 (a) 顾 问方 谨 此 同 意 ,若 因 其 提 供 的 应 交 付 作 品截 止 本 协 议 之 日对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标 、 服 务 标 记 、 著 作 权 或 专 利 ( 合 称 “ 知 识 产 权 ”) 构 成 侵 权 ,而 导 致 第 三 方 对 客 户 提 出权 利 主 张 、 追 究 责 任 、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 处 以 罚 金 和 罚 款 、 支 付 税 金 或 赔 偿 金 ( 合 称 “ 责 任 ”),顾 问方 将 向 客 户 作 出全部 赔 偿不 使 客 户 受 到 损 害 ,并 为 客 户 进 行 抗 辩 ,但 客 户 须: (i) 按 本 协 议 项 下 赔 偿 规 定,及 时 将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通 知 顾 问 ; (ii) 授 予 顾 问方 针 对 该 权 利 主 张 进 行 抗 辩 准 备 、 抗 辩 和 解 决 的 控 制 权 和 指 导 权 ; (iii) 对 顾 问方 的 抗 辩 给 予 充 分 合 作 ;和 (iv) 服 从 顾 问方 的 指 示 ,停 止 使 用 顾 问方 自 行 判 断 有 可 能 被 裁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的 应 交 付 作 品。 前 述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情 况 引 起 的 任 何 侵 权 : (i) 客 户 未 按 顾 问方 提 供 的 适 用 文 件 或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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