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脚手架搭拆合同内容摘要:

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受托方 检修施工过程中,不得挪用 委托方 材料、设备,并遵守 委托方 有关治安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受托方 承担。 第十五条 受托方 检修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检修计划外存在问题时,有义务及时通知 委托方 协商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不得转包,如部分项目需委托其他单位,应征得 委托方 书面同意。 经书面同意分包时, 受 托方 不得因此增加项目和推迟工期、影响质量,同时并不免除 受 托方 就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如发生项目变更,受 托方 应按变更通知单施工。 结算时按变更通知单和 委托方签证调整 造价。 第十八条 结算依据 : 工程量、验收单、检修定额(附件)、费率 第十九条 付款方式: 银行转帐 ,委托方财务入帐后原则上一个月内付款。 第二十条 通知与送达 通知以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特别简单事项可以电话通知。 其中: ( 1)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 5 日后视为送达; ( 2)以传真发出的通知,自文件进入接受方系统后即视为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所留通讯方式未经变更一直有效,如变更须 在变更后 7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检修具体时间以 委托方 下达的检修通 知单为准。 如未按 委托方 要求时间检修施工,属受托方 原因的, 紧急抢修人员、材料到场每超 30 分钟扣结算金额的 10 %,非紧急抢修 每延误 1天 扣结算金额 200 元 , 延误 3 天(含)以上, 受托方 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20 %,并且 委托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造成 委托方 损失的, 委托 方有权继续追索。 受托方 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或违反双方所签订的《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规定的, 委托方 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受托方 同意按《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解决争议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 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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