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顿软件高级管理岗位工作目标、薪酬标准与绩效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 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离职及工作交接 乙方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完成以乙方与甲方指定的接任者完成交接并签署交接明细表为准; 乙方擅自离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离职前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属于擅自离职的范围; 解除合同的离职交接期间: 30 日内。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 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一)甲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上列各项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 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上列各项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甲方等同于六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出资大于赔偿数额的,按甲方实际培训出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财产的减少部分,甲方可得利益不能实现的部分,甲方的商业信誉遭受降低所产生的损失部分,甲方为解决纠纷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如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对第三人的赔偿金等。 第三十 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同时,本条中甲方损失的计算范围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一)乙方违反职业道德向客户索要或收受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财物,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应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私下获取分成、回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十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将甲方的客户或甲方合作伙伴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与 甲方有竞业的单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十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侵吞公司财物的,乙方应按照该财务价值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从甲方代理或合作伙伴处以个人或甲方名义借取现金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应按照该现金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窃取甲方物品等行为的,应按照该物品价值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 乙方故意泄露甲方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包括专利、软件、方案、文件、规划、客户资料、档案、会议决议等),除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五十万元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大于五十万元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 乙方有窃取、仿冒甲方系列软件或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责任。 (四) 乙方在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由乙方支付兼职期间在甲方取得报酬的二倍的违约金。 (五) 乙方违反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协议而引发纠纷的,如该纠纷可能或实际侵害甲方的权利或者造成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独处理相关事项。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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