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邮政发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手工作业的委办局所和 具有收寄功能的 社区服务中心、便民 服务 站等机构) 不 得 发放 、使用邮政 发票。 该类局所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应告知用户, 如用户确有 开具发票 需要,可到所属支局 办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 (市 )局 本部, 专业局 (公司) 的发票要由专人 负责 管理、开具, 严禁 将 邮政 发 票发放到揽收员和客户经理手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 必须 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即以用户实际办理的邮政业务,并经电子化支局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生成的业务单据为依据。 对于要求后补发票的用户,必须凭据办理邮政业务的详情单等开具发票。 对于已开具邮政发票的用户,发票开具人要在业务底联上加盖“已开具发票”戳记,避免重复 4 开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具的发票必须 连号使用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跳号使用发票。 对错开的发票要加盖作废戳记, 全部 对号贴在 发票本中,不得少页。 第十四条 发票开具人在开具发票时,要 如实 填写 发票 内容。 开 具的 发票必须详细 填写 开具时间、用户(或单位)名称、业务种类、邮件号 码、数量、款额(大小写相符)等,并加盖开具人、收款人名章及日戳,严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发票金额逐级授权制度,根据发票使用单位经营规模,设立不同的开具发票额度权限。 营业窗口散户根据用户办理业务金额,据实开具。 记欠用户、大客户按照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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