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附件内容摘要:

准。 五、房屋安全及维 修: ,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养护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小区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邻居民财物的,由乙方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消防义务。 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合 同解除、终止条件及退房事宜: ,乙方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保障资格,或因违反管理规定而被保障房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乙方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30 日内退出保障房。 乙方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则给予 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过渡期间,若乙方自愿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保障房,则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批准,可重新签订房屋续租协议;未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经甲方批的,则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腾退房屋,逾期乙方除租金外须另行按照第七条第二款承担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下达书面退出通知。 ( 1)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居住的; ( 2)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 3)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 4)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 5)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 6)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8)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情形; ( 9) ( 10) ( 11) ,乙方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时,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乙方应在 3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 甲方应 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 7 日内,安排时间与乙方共同验房。 经检查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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