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xx]62号正文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反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须在我行担保责任到期日后 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办理担保业务可免收保证金,免于提供反担保。 - 8- 第六章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经办行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按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被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及可行性;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对内担保文本的金融条款;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时,除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上述审查外,还应由国际业务部门就对外担保文本的金融条款、担保是否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国际惯例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反担保的对外担保业务,可直接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查。 (三)对未采用统一格式文本的担保业务,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 应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文本,包括开立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文本的法律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审查意见。 (四)担保文本条款审查要点 - 9- 金融条款审查要点 ( 1)文本要素应当完备; ( 2)金额、币种要明确、合理: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应超过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并应写明具体担保金额;担保币种原则上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后的 6个月,并注明担保到期后自动失效; ( 4)付款条件必须明确、合理; ( 5)担保文本原则上不可转让,若须转让,应 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并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 法律条款审查要点 ( 1)担保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 ( 2)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必须明确、合理; ( 3)对外担保应明确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或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经与受益人协商,也可接受适用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第三国法律或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三条 经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业务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对按规定需经信贷审查会议审议的,提交信贷审查会议审议。 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由行长 签字后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担保业务的,经办行应 - 10- 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 在申请人按约定提供反担保、存足保证金并交纳担保费后,经办行应根据担保业务审批书和会计结算部门已收妥保证金和担保费的书面证明填具担保文本,送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对内担保业务可由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担保文本。 对外担保业务应由一级(直属)分行出具担保文本,或由经授权的二级分行以一级(直属)分行名义出具担保文本。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文本原则上应以 SWIFT 或加押电传方式(电开方式)出具,亦可以信 函方式出具(信开方式)。 对外担保文本的签发,须严格按照总行对外提供的有效签字样本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担保的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二十七条 担保的金额应根据主合同金额的合理比例确定。 不得办理金额敞口的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担保的有效期应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含),超过 5 年的须报总行审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的除外)。 不得办理期限敞口的担保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人民币担保业务的年费率应根据担保业务的成本和风险确定,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余额的 1— 5%收取,最低1000元;非 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余额的 — 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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