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生物(啤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提出保证 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本部门经理和安 委会 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督 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 委会 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并如实向部门经理和安 委会 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 禁止安排无 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配合 安委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 部门经理。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 委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部门经理和安 委会 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配合安 委会 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1 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九条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由安 委会 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 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生产部门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的资质和能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安 委会 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 委会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 向顾客提供的 交付 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 采购部 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采购部 对各 部门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 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 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各 部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 安委会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 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 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 部门 不得将 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 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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