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思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机构内部会计组负责人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视具体情况可录用 1 人 1 岗, 1 岗多人, 1 人多岗制进行岗位分配。 第四节: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 按照 相关 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参与 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五节:实施会计电算化 第十六条 岗位分工 (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财务系统的总体运行。 ( 2)系统管理:负责协调财务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 3)电算稽核:负责信息输入准确性、正确性、安全性。 ( 4)会计核算:平常核算。 ( 5)业务操作:负责各自领域内的输入和使用。 第十七条 岗位职责 ( 1)、电算主管: 电算分工设定和分配,细化每人每岗的职责;实施财务系统的运行,对工作进度安排,信息质量,安全负责; 结合分公司业务 流程、电算化要求设定分公司财务系统的基本需求和发展需求; ( 2)、系统管理 :根据财务软件、业务管理软件确定分公司系统的应用模式;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的运行安全 (技术要求 );根据财务部要求对各业务操作人员授权 (书面要求双方签字 );负责网络越级口令和系统管理员口令、数据库口令等;负责日常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恢复。 ( 3)、电算稽核 :负责对输入资料: (入库、领用、耗用、销售、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各业务流程数据 )的审核,并在电脑上签字;对打印业务的各项数据或报表确认签字;定期检查手工及打印资料 (凭证、 账薄 )与电脑账务和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对各业务流程历史数据或账务的修改负责,应保证各项数据修改有书面依据,数据修改当应有书面资料,须以下人员签字:系统管理员、电算主管、电算稽核、业务操作人;负责电脑存储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对储存资料的软盘、硬盘、光盘加强保管措施。 定期对各业务流程数据进行备份和清空。 ( 4)、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制作记账凭证和记账,会计核算岗位必须以有效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记账凭证,所有的记账凭证均需打印并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第十八条 各业务流程操作:主要指收银操作岗、基地库房操作岗位、办公 室操作岗、基地操作岗位。 ( 1)、收银操作岗主要负责门店领用、销售、库存、成品、原材料、消耗品的核算输入、收入环节暂不列入本岗位职责范围; ( 2)、基地库房操作岗位负责原材料、消耗品的购进、发出、各环节的消耗及成品菜的收发录入核算。 岗位录入数据必须以书面有效原始单据为准,各签字人均应与原始单据核对后,方可在电脑上审核签字 (也可直接在原始单上签字 )。 ( 3)、其它操作岗位,主要指执总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主要是收集各部门数据、产生各式报表。 第十九条 采用一人多岗制,电算稽核为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执行,系统管 理由财务指定人与网事沙龙技术主管共同担任,电算主管由财务指定人担任,会计核算设定为财务指定人,会计两人组成,其分工同手工账务分工。 第 二十 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一 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一条 本公司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第二条 公司 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 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 三 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 四 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 五 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 六 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 本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 七 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八 条 本公司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 九 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 十 条 本公司 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 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公司需要核算 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 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 “作废 ”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 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 十三 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 十四 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 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 十五 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 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 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 “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 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 十六 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 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0”,不得用符号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 “元 ”或者 “角 ”字之 后应当写 “整 ”字或者 “正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 “整 ”或者 “正 ”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 “零 ”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 “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 “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元位也是 “0”但角位不是 “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 “零 ”字,也可以不写 “零 ”字。 第 十七 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 ,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 十八 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 十九 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 “附件另订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 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 二十 条 本公司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包括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 二十一 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 二十二 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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