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

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20)和《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贮罐); (库); ; ; ; ; (井工开采); ;。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 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202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 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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