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半岛悦城”商品房买卖合同鄞工商格式备案20xx-1-1-12内容摘要:
为【 √预售 】【 现售 】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 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5 项。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事人 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买受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因目前宁波市尚未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双方同 意如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在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前正式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则在预告登记实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该商品房的主体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之日起计算;如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从出卖人交付通知书上确定的交付日期起算。 其中: ( 1)屋面防水 8 年; (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8 年; (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 4)关于装修、装饰等保修期为 2 年,设备保修期见补充协议约定。 ( 5)有三包规定的设备、电器的保修期按有关设备电器的保修规定执行,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的同时向 买受人移交设备、电器的说明书和保修单。 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该商品房变动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 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 有关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免费修复,但买受人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确属出卖人的工程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15个工作 日内派人进行维修,买受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维修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出卖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如出卖人未能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维修,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如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催告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派人进行维修的,买受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买受人可向出卖人索赔,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买受人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质量鉴定意见;( 2)符合标准的合理的维修费用清单及发票;( 3)出卖人与买 受人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出具的书面维修费用评估意见;( 4)买受人应于维修完成后 10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一)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在本补充协议中合称 “本合同 ”);买卖双方同意并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的如下内容且无异议: 第一条 通知 1. 买受人确认主合同中所填写的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均准确有效,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挂号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不能或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损失和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及时发送并送达买受人。 2.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选择以登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发送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如采用登报方式,则通知刊登之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如采用挂号信方式,则挂号信寄出之日 起的第 7 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如采用快递方式,则快递寄出之日起的第 3 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主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1. 主合同第三条项下的房号为出卖人的销售编号,并非该商品房的最终产权登记房号;最终产权登记房号以该商品房所在地地名办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2. 主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层高系设计标准层高,并非楼层净高,局部位置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存在高于或低于主合同第三条项所约定层高的情况。 3. 主合同第 三条项下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最终以政府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准。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1. 主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除根据主合同第六条约定及本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进行调整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总价款。 2. 关于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及其交纳标准,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交纳标准代收代缴,并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全额付清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而无须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视为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按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对主合同第六条的补充) 1. 买卖双方确定以主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的依据,主合同第三条项约定的套 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不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 2. 因政府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标准调整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 177。 3 %,双方均同意不解除合同并同意按实结算房价款,即按产权登记面积和主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房价款,而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有关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3. 如因规划设计变更影响该商品房面积且未发生买受人退房的,双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同意按规划设计变更后的产权登记面积(无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 177。 3 % )以主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房价款,而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有关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4. 因面积差异处理而产生的房价款多退少补、出卖人退还或返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买卖双方均不计收利息;如本合同未解除,则房价款的调整由买卖双方在该商品房交付前(不得迟于本合同约定的最晚交付日期)结清。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对主合同第七条的补充) 如主合同第七条约定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则: 1.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按照出卖人指定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交有效完 整的按揭贷款所需资料,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一切费用。 2. 如因遇国家、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调整按揭贷款政策或买受人原因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按揭贷款未获批准或未获足额批准的,买受人须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按揭贷款所需的首期房款和资料或者补足应支付的全额房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除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外,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虽获批准、但未及时足额发 放至出卖人银行账户,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主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出卖人在担保期间内为其担保,如因此而给出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划的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催讨费用等)的,不论原因为何(出卖人原因除外),买受人应全额赔偿出卖人;如出卖人的损失发生在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前,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意配合办理撤销备案、预告登记等手续,并同意出卖人在直接从其已付的房价款中扣除相当于总房价 20%的违约金和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不足部分出卖人有权另行要求买受人赔偿;如出卖人的损失发生在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后,买受人同意将该商品房委托出卖人处分而不对出卖人的处分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同意配合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并同意出卖人在直接从处分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总房价 20%的违约金和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不足部分出卖人有权另行要求买受人赔偿。 第六条 违约金 1. 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约 定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若无法补偿出卖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市场差价损失)的,出卖人保留要求买受人赔偿出卖人损失的权利。 2. 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如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应在支付房价款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系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均有权通知买受人予以支付,如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的通知要求及时全额支付违约金,且逾期超过 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主合同第八条的补充) 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 过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房价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方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如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等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等主张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因此导致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的,则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对主合同第九条的补充) 1. 出卖人应当不迟于主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商品房。 当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 后,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实际的交付时间,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保证按出卖人通知规定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接受房屋。 2. 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条件之一是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违约金和因面积差异产生的应补交房价款)。 3. 主合同第九条项下的不可抗力指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本合同项下该商品房的最后交付日期为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条 件且买受人实际付清全部房款及违约金之日起的第 10 个工作日;如在最后交付日期届满之前,买受人仍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免除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义务,视为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对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 1. 如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出卖人可不就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买受人,而自行对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买受人无权依据主合同第十一条要求退房,除非因该局部调整严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而致使买受人遭受直接损失。 2. 如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直接导致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定后 15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买受人无权依据主合同第十一条要求退房,且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变压器、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监控器、摄像头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箱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规划设计,以政府及水电、供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的平面布局或模型所示仅供参考。 买受人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如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与平面布局或模型所示发生差异,不构成出卖人违约。 第十条 交接(对主合同第十二条 的补充) 如买受人在主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仍未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则买受人应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如买受人未收到交房通。宁波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半岛悦城”商品房买卖合同鄞工商格式备案20xx-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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