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厂房租赁合同ga内容摘要:

乙方不得转租或弃租; 3. 乙方必须依法自主经营,如乙方违法经营,则责任自负,且视作乙方违约; 4. 乙方要在甲方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照才能经营, 具体费用由乙方负责。 若上述 证照未 能 办妥 ,非因甲方原因则由 乙方自 行 承担 责任。 5. 负责 该土及地上附着物的水网、电网的报装于连接,所需的具体费用由乙方负责; 6. 乙方在每月初将上月水电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到下月初按供电局票据为准。 每月5 号前必须存入指定账户,若未存入账户的,甲方有权停止用水、用电,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 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讯费、 治安 费、装修费、环境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将该土地和现有的建筑物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在租赁地上 加 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要经得甲方和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否则视作乙方违约; 2. 乙方如租赁期内需要对建筑物另外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不得改变厂房的主体结构。 合同期满时,一切固定装修不得拆走 (除另有约定,机械设备除外),归甲方所有; 3. 合同期内, 乙方负责对该厂房及固定附着物的修缮 ; 4. 甲方 应 提供该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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