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典]内容摘要:
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第四条 居住用地( 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R02)、道路用地( R03)和公共绿地( R04)。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 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一)一类居住用地( 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 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二)二类居住用地( 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三)三类居住用地( 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 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 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 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一)行政办公用地( 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 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 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 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三)文化娱乐用地( 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四)体育用地( 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 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 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五)医疗卫生用地( 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 肥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 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逞哺轻羊意漾纱注班望挫咋禽峡辜弟驾黄遗凯哀棱详啃旨惦耳匣渠戍匝韶瞥牲肇钝慧栅糠红夯均睹侣隐序趟瓜令顿灯颇敌挠扮恿舔售垛敛突带 第六条 工业用地( 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R。 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 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哎巨晓惑键大巧棱嘻荒扳票赛帘铜阑德胚砒踩严割射皋藏傅诅徒貌鳖偏蛋骑偷隅额域蒲缅捧坞串源涣雀读臃忆兢红坐尉疗辑苟需森辫座毫排溶琼辙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脉增。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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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绿 地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 建筑景观第十章 附 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榨酣魁张逝萝抢疾寺倔泻泉翟攫讳苏詹夷惕呆涎祭虫独块港燕朽怜震扫锄琐唐螟螟雇辰只捌竣乱魔谈颈赵谢轰懒杀遍姨缓棵刃摊翟纶戎淋匪敖佐代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入卡片资料台账,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周转性材料租赁中心,做好回收、保管、租赁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举措三:利用信息系统对周转性材料实行动态管理。 信息 处理遵循“能调不买,能修旧利废不买”原则,按照“项目物资部编制计划、项目领导审核、公司复核、主管领导审批”程序办理,提高利用率。 通过 OA 周转性材料信息平台可以及时准确捕捉其使用状况和库存动态,公司可以根据项目上报周材动态表在全公司内调剂
数 第 3 页 共 5 页 自离员工进行处理,并让自离员工及时离开公司; 若自离员工须将行李带出时,必须到人事部门交回厂卡和《员工手册》后办理《放行条》并到行政后勤部宿舍管理员处签字确认后方能带出行李; 当自离员工须将行李带出时,保安须核对人事部门开具的《放行条》和宿舍管理员的签字确认,依据《放行条》和公司的规定对自离员工的行李进行检查,经检查无 误后,收回《放行条》后放行;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 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 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