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种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五)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对我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 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四、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 施。 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 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安全疏散设施应作为防火检(巡)查的重要内容。 六、 XXX 部门应每 月 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 卷帘的功能进行测试,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注: 未设 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的学校 可不设本 制度 消防 (控制室 )值班制度 一、为加强我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良好运转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 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87)的有关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 (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同时拨打“ 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 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施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日常检查和操作等工作; 熟悉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 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及时报告火警; 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经常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状况良好。 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 高业务素质。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五、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室。 六、未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由 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 统一负责办理,配置 、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四 、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五、 灭火器材 的维护管理要求: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部门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 在寒 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建筑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 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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