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示单位(公司)的全称, 发票正面不得 书 写无关文字。 第十一 条 经营 部门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接收人首先检查发票开具时间,对即将到期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认证办理结算,各岗位人员不得收取超过认 证期限 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 二 条 取得 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发票 经营 部门对外采购 (国内)生产物料 , 应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营 部门 对外采购的进口生产物料应按 合同规定, 取得境外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口海关开具的关税及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 物料采购合同中明确运输费用单独结算 的,应按规定,要求取得 合法的 运输专用发票。 经营 部门 采购物资取得发票 , 在物料验收 合格、办理 入库 后 , 将发票 交由财务 部门 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 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取得 发票所列规格、品种较多时,需附税务机关规 定的销货清单; 取 得公路运输专用发票 运输 方式 属分次运输 的 , 需附税务机关规定的运输清单。 财务 部门 将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公路运输发票 , 依合同的约定对单价、收料单数量以及检验单进行审核(具体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 于当 月 办理结算前 进行网上认证,根据网上认证结果 当月入账抵扣 , 未经认证相符的 不得入账抵扣 ; 网上认证未通过的 应 及时通知相关 业务 部门 进行更换。 增值税专用 发票 当日已 进行网上认证 , 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入账抵扣的, 发票管理人5 员 应于当日 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请求 取消 此发票 网上认证 信息。 财务 部门 收 到 海关完税凭证 后, 应 按税务机关规定 录入数据采集软件。 第十 三 条 取得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发票 采购部门采购工程物资、 专用 设备 , 应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将发票 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 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运输费用单独结算的,取得的运输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运输 方式 属分次运输 的 , 需附税务机关规定的运输清单。 第十 四 条 取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发票 接受 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应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的发票开具项目必须与合同规定内容及发生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 务相符。 取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发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将发票 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 五 条 取得 建筑业发票 取得的 建筑业 发票必须是 已经施工的工程项目。 建筑业 发票取得时间 、开 具金额等, 按工程 施工 合同约定执行。 取得的发票为 税务机关规定的建筑施工专用发票。 取得 建筑业 发票, 财务人员 必须经 税务机关指定网站验证发票真伪或采取其他形式鉴别发票真伪。 第十 六 条 取得其他 服务类发票 取得的发票必须是 批准实施的服务 项目。 发票取得时间 、开具内容、金额符合合同规 定。 各类 发票必须是税务 机关 规定的专用发票。 第 四 章 发票的保管 第 十七 条 领购 各类 空白 发票必须专位、专人,存放于指定金柜中 保管 , 发票 防盗措施符合税务机关规定。 第 十 八 条 财务部门 设立发票 领用 登记簿,分类登记各 类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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