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交叉口不宜小于 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 4米的消防车道。 各类建筑配置停车位指标 居住建筑停车位控 制指标见表。 表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摩托车 一类居住区 1辆 /户 1辆 /户 1辆 /户 二类居住区 /户 2辆 /户 1辆 /户 在满足表 要求的前提下,对新建的居住小区,应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小区的交通组织和环境设计,建设地下或半地下集中车库,地面停车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车位的 1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 公共建筑停 车位控制指标见表。 表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使用性质 小汽车标准车位 自行车、摩托车混合 标准车位 地面停车占总停车位的百分比 (%) 其中公共停车泊位百分比 (%) 车位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 50 300 20~30 50 金融、服务业 50 500~750 25~35 60 商业、市场、证券 50 500~750 40~50 70 文化娱乐 60 500 40~50 70 医 院 30 300 30~40 60 扩建建筑 ,其扩建部分按表 、表 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各类停车车位面积,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小汽车每标准车位地面按 26 平方米,地下按 35 平方米计,自行车、摩托车混合标准车位地面按 平方米,地下按 平方米计 (以上车位面积均含行车道面积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时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 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 、表 的规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给水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单位自备水源。 非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 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分质供水。 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郊小城镇应考虑有纳入城网的可能。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 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 南通市水源保护区范围须 (含区域供水 )符合表 的规定要求。 表 水源保护区范围 名 称 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 狼山水厂取水口 取水口上、下游 1000 米距岸200 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取水口上、下游 2020 米范围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水。 洪港水厂取水口 取水口上、下游 1000 米距岸200 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取水口下游 5000 米范围,上游 2020 米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水。 如皋长江水厂取水口 取水口上、下游 1000 米距岸200 米陆域范围内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取水口上、下游 2020 米范围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水。 南通港水厂取水口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100 米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取水口上游 1000米,下游 200米,陆域 200米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水。 芦泾水厂取水口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200 米禁止各项建设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 取水口上游 1000米,下游 200米,陆域 200米禁止排放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水。 注: 各级保护区应同时符合《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其它作为生产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者必须拆除。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 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带。 表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 (万 m3/d) 地表水水厂 ( m2178。 d/m3) 地下水水厂 ( m2178。 d/m3) 5~10 ~ ~ 10~30 ~ ~ 30~50 ~ ~ 注: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 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 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 加用地。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 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 采用。 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带。 表 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 m3/d) 用地指标( m2178。 d/m3) 5~10 ~ 10~30 ~ 30~50 ~ 注: 建设 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排水 对具有蓄水排洪和生态美化功能的城市水系应严格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或填埋。 新建、改建建筑及构筑物后退通吕运河、海港运河、九圩港,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米;通扬运河、通启运河不得小于40 米。 濠河周边新建改建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新建改建建筑后退城市主干河流水系的最小距离,须符合本细则 规定要求。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工业区应采用分流制;城市旧区改造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有困难的城市旧区可暂时沿用合流制,但应改建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并结合旧城区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范围,并考虑远期发展余地。 厂址宜选在有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条件,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 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并符合本细则 — 1的保护要求,厂区尽量 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 100 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排水泵站用地指标参照表。 泵站周围原则上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绿化带。 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参照表 采用。 表 排水泵站用地参考指标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设计流量( l/s) 用地面积( ) 设计流量( l/s) 用地面积( ) 20200以上 ~ 2020以上 ~ 10000~20200 ~ 1000~2020 ~ 5000~10000 ~ 600~1000 ~ 1000~5000 ~ 300~600 ~ — — 100~300 ~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 城市污水处理厂用地参考指标 设计规模 (万 m3/d) 用地面积( m2)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不含污泥消化 含污泥消化 20以上 ~ ~ ~ 10~20 ~ ~ ~ 5~10 ~ ~ ~ 2~5 ~ ~ ~ 1~2 ~ ~ ~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 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宜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需要同沟敷设时必要采取防护措施。 燃气储配站的站址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讯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 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站址标高高出防洪标高。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作用半径 ~ 公里,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 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 规定。 表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 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构筑 物外墙 重要公共建筑外墙 铁路 中心线 城镇 道路红线 电力变配 电柜 地上 单独 建筑 高压( A) 高压( B) 次高压( A) () () () () 次高压( B) () () () () 中压( A、 B) () () () ()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 A、 B) — 注: 当调压装置露天 设置时 ,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燃气设计压力 (表压 )分级 (Mpa):高压( A)< P≤ ;高压( B) < P≤ ;次高压( A) < P≤ ;次高压( B) < P≤ ;中压( A) < P≤ ;中压( B) < P≤。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居住小区内一般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与建筑物窗、门的距离应不小于 1 米。 液化石 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 的规定。 表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贮罐与站外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米 ) 序 号 总 容 积(m3)、 防火 单罐容积(m3) 间距 (米 ) 名称 ≤ 50 51~200 201~500 50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 5000 ≤ 20 ≤ 50 ≤ 100 ≤ 200 ≤ 400 ≤ 1000 —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2 工业区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3 铁路 (中心线 )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4 公路 (路肩 )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级、Ⅳ级 15 20 25 5 架空 电力线 (中心线 ) ,但 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6 Ⅰ、Ⅱ级通讯线 (中心线 ) 30 40 注: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执行。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 ,靠近道路,供应半径 1公里,供应范围 5000~10000 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米 ) 总存瓶容积( m3) 项 目 ≤ 10 >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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