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监理招标文件闵内容摘要:

世行或亚行贷款项目监理工作,加1分。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力评分(0~15分)各专业配套齐全,而且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3分,在此基础上:专业监理工程师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人加1分,最多增加9分;合同工程师具备FIDIC条款项目监理经历,每人加1分,最多加3分;(3) 监理人员数量合理性评分(0~10分)(a) 监理人员计划安排方法(0~5分)投标人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员计划安排分析,得基本分3分;提出了初步施工计划表的,加1分;提供了每个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图表的,加1分;(b) 投入监理人员总数的合理性(0~5分)投入的总人月数满足监理合同专用条款附件A规定的最低要求,得基本分3分;在此基础上:监理人员数量能应对连续施工(三班倒班作业)的监理工作需要,分析详尽、理由充分的,加2分;分析比较详尽、理由比较充分的,评为较合理,加1分;评为一般的,不加分。 (4) 投入办公生活设施状况(0~4分)考察投标人投入交通、通讯、文印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满足高效率的工作需要;评为完善得4分;评为较完善得2~3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不完善不得分。 (5) 投入检测设施状况(0~2分)所列设备能满足工地现场进行测量,设备齐全先进的得2分;比较先进齐全的得1分;设备状况一般的不得分。 业绩和信誉评分(0~5分)(1) 世行或亚行项目监理业绩(0~3分)投标人曾成功完成世行或亚行项目监理业绩,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得3分;(2) 质量体系认证(0~2分)投标人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技术标文件评分(0~29分)(1) 质量、进度、费用、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各项均0~4分,安全控制为0~5分)比较各投标文件,对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得力,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评为好,得4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针对性不强的评为较好,得3分;阐述不全面、措施不力或方法不合理的评为差,不得分。 安全控制措施得力,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评为好,得4~5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针对性不强的评为较好,得2~3分;阐述不全面、措施不力或方法不合理的评为差,不得分。 (2) 监理工作程序(0~8分)制定了全面、详尽的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延期、质量检验等工作程序,而且列出了齐全的监理程序用表目录的,评为完善,得6~8分;制定了全面的工作程序,但不够详尽,或列出监理程序用表目录不齐全的,评为一般,得3~5分;制定的工作程序不全面,不详尽,没有列出程序用表目录的,评为差,不得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建筑工程J2合同段监理招标文件 第3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3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 雇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雇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款中说明。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雇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单位 受雇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一方 雇主或监理单位;双方 雇主和监理单位;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雇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雇主提供的资料和设施)、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技术建议书 是指被雇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大纲。 日 即历法日 月 即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职责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雇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 此时监理单位应: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根据职责范围,在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根据上述合同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雇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技术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雇主的认可。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技术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雇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雇主的同意。 雇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即使是雇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雇主的认可。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雇主财产所有由雇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雇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递交雇主。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雇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雇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 雇主的义务 监理工作条件雇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资料雇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决定雇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递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代表雇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授权通知雇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雇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设施和物品雇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辅助工作人员雇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向雇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雇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 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赔偿责任的期限雇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否则,无论是雇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赔偿的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 但本合同条款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保障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雇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雇主认可的形式向雇主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 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雇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保险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雇主可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雇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雇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 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 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监理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雇主可书面要求,、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因雇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雇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雇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雇主。 并且: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雇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雇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雇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雇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雇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 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雇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雇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款规定期限的28日,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要求雇主予以解释。 若雇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雇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转让和分包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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