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液氨、氨水、甲醇销售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记表》交充装操作工(或充装管理人员 ),由操作工或充装管理人员按第一条 6 项进行检查,并逐项填写《核准登记表》,准 许充装。 充装人员充装前应对贮罐进行确认, 罐车内若有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禁止物质或其它成份不明物时,禁止充装。 充装完毕后,由有关人员指挥下按指定行驶路线,对罐车的装载重量进行核准;并检查、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出厂;罐车必须低速行驶(≤ 5km/h)出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充装的安全要求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橡胶手套,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 充装 站必须配有完备的防毒、专用防化服、空气呼吸器、过滤罐等,配备必要的消防用品,确保安全。 充装场所为禁火区,严禁吸烟、击打设备、使用非防爆电器等易产生明火、静电的行为,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甲醇 应使用鹤管进行充装。 罐车在充装液氨前应保持 以上的正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充装液氨压力不得超过。 充装时: ⑴ 驾驶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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