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任何共同投资、代 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则 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 ,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 ,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 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250米 (直径 500米 )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第八条 店址变更 ,加盟店希 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追加建店 ,还要新建公司店铺 (以下称追加建店 )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 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属总部所有。 ,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 ,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 ,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公司商业协同组合 ”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四条 促销 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 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 元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教育、 研修的费用。 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元的保证金。 ,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 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 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以没收加盟店 (比例 )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剩余的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 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 (比例 )金额的特许金。 “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 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3.“年销售总额 ”指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月 日决算书及相关 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比例 )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 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 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 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4款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 5款计算的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 12 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 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 ,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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