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部分资金 , 通过省级 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以专户 直接 4 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 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 九 条 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收到应当直接支付到 县级 特设专户的中央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后,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文件印发后 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报送的支付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在收到批准支付申请的 2 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送省级财政零余额 账户代理银行;由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直接 拨付 到 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资金,由 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录入预算指标和专户直接支付申请;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 打印 《预算拨款凭证》, 送 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开户行。 第 十 条 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下达应当直接支付到 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 基础 教育专项资金 预算文件后,应于3 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资金拨付 流程 同第九条。 第 十一 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通过 省级 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中、省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 5 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第 十 二 条 省财政厅确定的 省级 财政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 或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开户行 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或 《预算拨款凭证》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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