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 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承租者的普适性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条款,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 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居民和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及学校的整体规划 ,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承租者依照合同向学校全额上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全年租金的 30%),水、电、供暖、卫生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 合同期满承租者到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条 承租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准擅自改变 5 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准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准擅自改动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 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含预付)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资产损失及水、电、暖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 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 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必须按期迁出。 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 依法强制 迁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还要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金收入应全额上交 学校 ,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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