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的几项规定: 17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 2 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 )说明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18 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 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 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20 七、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 ; (限女性 ); ;。 (二 )每星期日 (三 )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 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 )婚假: 8 天 (包括例假日 )。 2 天 (包括例假日 )。 1 天。 (四 )产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 (均包括例假日 )。 晚婚假加 1 个月, 21 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 个月。 1 天。 (五 )丧假: 8 天 (包括例假日 )。 、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 6 天 (包括例假日 )。 1 天。 (六 )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 )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 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 (主任 )核准。 (二 )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 )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 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30 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 )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 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 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22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 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 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 1 年以上满 3 年者每 年给予特别休假 7 天。 服务 3年以上未满 5 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10 天。 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4 天,服务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5 天,满 10 年以上每增满 1 年加给 1天,但至多以 30 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 (元月 )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 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 (室 )经理 (主任 )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 )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填员工请假记录卡 ),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 休假。 (三 )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 )事、病假积计逾 21 天者。 23 (二 )旷工达 3 天以上者。 表 7. 3. 5 备类假期审批和全勤奖发放表 假 别 细 目 批准人 待遇规定 事 一般员工请假 2 天内部门经理批.超过 2天主管领导批 第一天扣 50%全勤,第 二天扣 100%全勤奖, 假 部门正副经理 2 天内主管领导批,超过 2天总裁或董事长批 第三天开始.每月扣 20%的浮动工资,一个月以上取消职务补贴 高层管理人员 总裁或董事长批 病假 凭医院有效证明直接主 管批 第一天扣 40%全勤奖. 第二、三天各扣 30%全 勤奖,第四天扣 10%的 浮动工资,一个月以上 取消职务 补 贴。 婚假 凭结婚证明直接主管批 婚假 6 天。 产 假 直接主管批 一般为 3 个月,晚婚产 假加 1 个月,办了独生 子女手续的加 3 个月, 产假期内扣除全勤奖、 浮动工资和职务 补 贴。 哺乳 直接主管批 产后 1 年内每日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 长假 直接主管批 父母或配偶去世 6 日 假,另发 1000 元补助。 管 理 董事长每年 12 天 董事长办公室批 享受此种假者必须在 人 员 高层管理人员每年 9 天 董事长批 本公司连续担任管理 休假 部门正副经理每年 6 天 总裁或董事长批 职务满一年。 公 假 指元旦、春节、三八、五一、国庆等 按政府规定办理。 工伤假 直接主管批 超过一个月者扣除全奖。 24 八、员工给假细则 (一 )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 (二 )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 )公休:。 ,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 )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 )事假: ,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5 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逾假者以旷职 (工 )论。 ,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 3 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不得事后补请, (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 ,月薪者当月 3 天内全年 14 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25 ,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 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 14 天到职后月数 /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 )病假: ,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 (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 ,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 (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 ,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 ),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 点计。 ,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七 )公伤: ,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 )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 )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 7 天,子女婚嫁给予 两天 (不包括休公例假 )薪资照发。 (十 )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 7 天,子女 3 天,以户籍记载为准 (不包括公休例假 )薪资照给。 (十一 )产假:女性职员给假 56 日,女性工员给假 50 天,并照下列办理。 (转正后 )本公司 6 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转正后 )本公司 6 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26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 (十二 )特别休假: ,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假 7 日。 (2)在公 司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假 10 日。 (3)在公司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给假 14 日。 (4)在公司服务满 10 年以上每增加 1 年,加给特休假 1 日但以 30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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