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摘要:

;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 16 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 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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