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智远离黑金营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呵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品牌信誉的伤害对于一个品牌往往是致命的,如果处理不当,这个被伤害的品牌就极有可能会一蹶不振。 第四,由于企业没有树立科学的营销观念,又急于快速实现盈利目的,造成企业战略迷失,铤而走险走向 “ 黑金营销 ” 这条捷径,以求速成,但一旦事情败露,则适得其反,造成企业迅速衰落甚至消亡。 “ 黑金营销 ” 会对企业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使得我们有必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 “ 黑金营 销 ” 的产生根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立法存在漏洞。 我国不同的法律之间对商业贿赂内容规定的不统一,不利于有关部门对 “ 营销黑金 ” 的查处工作。 国内关于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依据目前主要有三个: 1993 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1996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60 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明显把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及 “ 其他手段 ”。 按该条的文字解释和立法意图, “ 其他手段 ” 当指除财物以外的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而刑法 163 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中的 “ 贿赂 ” 则仅指财物。 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运用 “ 其他手段 ” 进行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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