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机设备采购合同内容摘要:

修及更换零配件。 质保期满后, 需 甲 方负责维修 的,甲方可 收取材料费及必要的交通、劳务费。 第八条 书面通知 合同载明的传真、地址均为有效的地址,双方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书面通知对方。 一方变更地址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向该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双方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其签署的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第九条 培训 甲方免费就设备的具体操作、维护 等 对乙方 及用户方 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以确保 相关 人员掌握设备的使用技术。 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从对方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人泄漏。 第十 一 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完成设备生产或逾期书面通知乙方设备初验或设备生产完毕后 15 日内无法通过乙方设备初验的,每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 5 甲方逾期交付设备的(含到期不交付货物;少交货物;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与约定不一致的)或虽然按期交付了货物,但非乙方原因导致设备逾期通过 验收的,每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关于维修、第九条关于培训约定的,除立即履约还应按照每次 5000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质保期内,因甲方怠于维修导致设备停止 运转超过 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要求甲方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应付款额 的万分之五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十 二 条 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罢工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经事件发生地有权机关证明后,可免担负其责任。 但必须在事发后 48 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予免责。 第十 三 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助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 淮南 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 四 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总额的 30%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 五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作协商解决。 第十 六 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 份,双方各执 贰 份,经双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第十 七 条 合同附件为双方已签字认可的技术协议书,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 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乙 方: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 代表人: 代表人: 2020 年 7 月 日 2020 年 7 月 日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 6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 ZK14037 甲方(供货方) 乙方(采购方) 单位全称 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单位全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第八研究所 地址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号 地址 淮南市国庆中路 369 号 电话 025- 52762125 电话 05543313652 传真 传真 05543313652 开户行 中国银行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支行 开户行 建行淮南分行田支 帐号 536558191985 帐号 34001635008050189984 税号 025900108810100 税号 340403485319000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采购甲方设备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设备名称 设备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元) S9706 交换机 S9706 台 1 385000 385000 合计 (含税 17%) / 385000 本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叁拾捌万伍仟圆整 ,(小写¥ 385000)。 以上价格为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生产、成本、包装、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培 训、税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必须开具 增值税 发票。 第二条 设备质量技术标准 设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